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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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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中的“真实”与证明标准[诉讼中的“真实”与证明标准] 摘要:[编者注]本文为2004年第6期《法学研究》杂志《“证据法的基础理论”笔谈》中的一部分,整理出来以供读者学习研究之用,诉讼中的“真实”与证明标准。原文引文内容为:“2004年8月28日—2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事法学重点学科组在京郊召开了”刑事法前沿问题暨证据法的基础理论“研讨会。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单位的3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与会专家重点围绕着王敏远研究员在《公法》第四卷上发表的《一个谬误、
2、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一文展开了对事实、证据、证明标准、客观真实、法律真实、证明方法等问题的探讨。我们约请其中的几位专家提供了笔谈稿,作为研讨会的部分成果呈现在这里,希望以此深化对证据法基础理论问题的讨论,并促进证据法学在研究重点和研究方法上的转变。” 关键字:真实,证明标准,裁判,诉讼 裁判者运用法律规范解决某一个案时,其任务不仅仅是给出一个裁决,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各种方式对这一裁决作出正当性说明。裁决的正当性来源于实体和程序的互动作用,不可否认的是,最有效的莫过于作为裁决基础的事实认定是准确的。发现真实,使裁判者认定的案件
3、事实同客观事实一致,实现客观真实,是诉讼证明的目标,是诉讼制度存立的基础之一。 这一点在刑事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是实现刑法的过程,刑事被告人被定罪的结果是国家刑罚权的启动,公民的自由或生命被限制或剥夺,所以,在刑事诉讼中,仅仅强调诉讼在纠纷解决上的功能是不够的,纠纷在这里不仅要解决,还要尽可能按照案件的真实情况解决,法学论文《诉讼中的“真实”与证明标准》(..)。 司法过程是对过去事实的探寻,问题是在诉讼过程中裁判者认定的事实是如何得到的?又如何保证所得到事实的真实性?这种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如何? 若对一个具体案件进行分析,便不难发现,案件
4、事实的认定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在程序的规制下,在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案件事实发生了,证据作为事实的载体先是存在于客观世界中,接着进入主观世界,被当事人发现并用来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最后,在审判中,裁判者眼光往返流转于诉讼两造之间,运用证据规则、逻辑法则、经验常识对证据去伪存真,得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逻辑顺序上,案件事实产生于证据之前;但在认识视野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却在证据之后。 在现代的诉讼结构中,裁判者已不再是事实的探知者,即便有的国家允许裁判者在一定程度上主动调查证据,但往往受到严格的程序性规则的约束,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主要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证明。证据在诉讼过
5、程中被发现、阅读、掌握、筛选,当事人在诉讼利益的驱使下,往往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甚至伪证。案件事实的认定,判决结果的做出,是裁判者自由心证的结果。为避免采证错误,限制裁判者主观恣意,不至于出入人罪,各国都设立了一系列诉讼制度保障真实的发现,如质证制度来排除虚假证据,判决理由制度使心证由自由变得“不自由”,上诉制度给裁判者树立了一个监督者,证明标准要求心证须达到一定的程度。 在诉讼证明体系中,证明标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裁判者在何种认识程度上可以认定事实存在,或特定事实得以证实的尺度,当证明活动的结果状态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时,在法律上该事实就视为真实。在刑事诉讼中,
6、证明标准解决的就是,在证明达到何种程度时,裁判者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那么,究竟应该用什么作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呢?有人主张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可是,这是不现实的,在诉讼过程中,裁判者认定的事实已不再是本原意义上的事实。构成案件的事实可能包罗万象,但法律并不是对任何一个细节都感兴趣。法律只是将某些被认为具有决定性的情节规定为必须证明的[1][2]诉讼中的“真实”与证明标准2 第2篇WTO与企业财务管理 〖预览〗一、入世后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任何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都是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展开的,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必定会对企业财
7、务管理产生极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加入WTO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要求及与有关WTO成员国达成的双边协议,我国将逐步放松外资金融机构准人的范围和区域限制。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发生全面而深远的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从而对企业筹资投资产生极大的影响。第一,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资金供给的增加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为我国企业筹资、投资和规避风险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组合方式。第二,金融创新丰富了金融工具品种,拓展了金融服务范围,但同时也派生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表外风险等新的风险,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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