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州区水利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90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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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州区水利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90项)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许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水利工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玉州区水利工程管理站法定职权依法保留2行政许可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审批〔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17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玉州区水利工程管理站法定职权依法保留3行政许可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由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玉州区水利工程管理

3、站法定职权依法保留4行政许可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行政法规〕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条目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玉州区水政监察大队法定职权依法保留—423—5行政许可在江河、湖泊、水库、

4、渠道、运河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设置同意〔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行政法规〕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01月0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

5、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玉州区水政监察大队法定职权依法保留6行政许可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规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玉州区水利工程管理站法定职权依法保留7行政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

6、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玉州区水土保持站法定职权依法保留8行政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

7、用。玉州区水土保持站法定职权依法保留9行政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25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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