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州区司法局保留行政权力清单(2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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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州区司法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27项)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备注一行政许可共1项1行政许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九条 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 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区司法局基层工作股桂政发〔2013〕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2、政府决定下放管理权(含部分权限)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31,“处理决定”:“由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我局已承接区司法厅委托。二行政处罚共6项1251行政处罚无证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区司法局基层工作股县本级保留权力事项2行政处罚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3、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区司法局基层工作股县本级保留权力事项3行政处罚律师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违规收取财物的处罚1.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7月21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

4、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区司法局基层工作股县本级保留权力事项1252.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7月21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法律援助人员收取受援人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区司法局基层工作股县本级保留权

6、力事项4行政处罚法律援助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法律援助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区司法局基层工作股县本级保留权力事项1255行政处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

7、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

8、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放纵、包庇本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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