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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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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林市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区)食药监食罚〔2018〕168号当事人:广西通用商贸有限公司盛业家园店经营场所:玉林市教育中路386号盛业家园B3幢1层01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KBLK5X5负责人:黄向平性别:男民族:汉族邮编:537000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违法事实:2018年05月21日,我局接到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G180797),检验报告样品抽样信息:食品名称“茂谷柑”,生产/购进日期2018-04-23,抽样单编号GC1845000062223
2、0954,被抽样单位名称广西通用商贸有限公司盛业家园店;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8年05月2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你单位对该《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的要求。经报批准,我局于2018年05月24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于2018年04月23日在玉林市宏进农批市场购进“茂谷柑”22公斤。销售中损耗了2公斤,实际销售了20公斤,进货价是*元/公斤,销售价是*元/公斤,获
3、利为**元/40公斤(其中10.36公斤是正常销售;9.64公斤是第二天作为特价销售,销售价是*元/公斤,获利1元/公斤),共获得利润50.60元,涉案货值金额共307元。你单位接到检验报告后,于2018年05月21日发布召回通知书,至今无产品召回。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于2018年07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区食药监食罚告[2018]S0716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
4、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相关证据:1.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编号为NO:SG180797的《检验报告》一份,2.编号为GC18450000622230954抽样单一份,3.送达回执一份,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5.(玉区)食药监食责改〔2018〕X0521号,6.现场检查照片三张,7.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8.当事人购进、销售“茂谷柑”票据各一份,9.法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0.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一份,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2.当事人召回通知、召回说明、整改报告各一份,13.询问调查笔
5、录一份。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单位销售的“茂谷柑”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范围和限量。案发后,鉴于40你单位能够在调查中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查处工作,且认真纠正、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止未接到有危害后果的报告,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
6、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零陆角整(¥50.60);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上述罚没款合计伍仟零伍拾元零陆角整(¥5050.60元)。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港分社(开户名称:玉林市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帐号:501412010102427462)。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7、理局或者玉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玉林市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7月20日40玉林市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区)食药监食罚〔2018〕169号当事人:黎曼(玉林市玉州区天淳街祈福之家老人用品店负责人)经营场所:玉林市天淳街36号邮编:537000负责人:黎曼性别:女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违法事实:2018年6月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登记表编号:玉州食药举登[2018]173号的要求来到玉林市天淳街36号的投诉举报地点玉林市玉州区天淳街祈福之家老
8、人用品店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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