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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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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林市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区)食药监食罚〔2018〕29号当事人:刘日猛(玉林市玉州区柏安超市)经营地址:玉林市玉州区民主南路339号邮编:5370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0811871014法定代表人:刘日猛性别:男身份证号:******被委托人:***性别:男职务:经理身份证号:*****违法事实:2018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林市玉州区柏安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正在开门营业,该超市的店长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食品流通许可证》,该证的有限期限为2013
2、年8月14日至2016年8月13日,遂于2018年1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62玉林市玉州区柏安超市是刘日猛于2013年10月个人独资创办的,占地面积500平方米,有6名从业人员,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9000811871014,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零售(有效期至2016年8月13日)五金交电、通讯器材、日用百货、水果、蔬菜的批发零售(以上项目除危险品及木制品)(凡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3、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玉林市玉州区柏安超市持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为sp4509001310101101,有效期限为2013年8月14日至2016年8月13日。玉林市玉州区柏安超市在2016年8月14日至2018年1月30日这期间,一直未办理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一直开门营业。执法人员在该超市的现场发现并当场查获了结算小票8张,共涉及9种食品销售,销售金额为42.3元。由于该超市客流少,利润薄,销售额少,除去租金,人工,水电费,还有税务等各项支出,从2015年起至今都是处于亏损状态
4、,因进货销售管理不规范,无法查证其违法经营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相关证据:证据1:玉林市玉州区柏安超市的投资人刘日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2:玉林市玉州区柏安超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据3:玉林市玉州区柏安超市的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4:玉林市玉州区柏安超市的投资人刘日猛授权委托玉林市玉州区柏安超市的经理***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据5:玉林市玉州区柏安超市的经理***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据6:玉林市玉州区柏安超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62复印件一份;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1月30日向玉
5、林市玉州区柏安超市下达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1月30日在玉林市玉州区柏安超市拍摄的照片7张;证据9:玉林市玉州区柏安超市的结帐小票复印件8张;处罚依据和种类:你未取得许可经营食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6、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违法经营期间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营的食品手续齐全,社会危害轻微,在案发后,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积极办理相关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62其他依法从轻或者
7、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你依法减轻处罚。我局于2018年4月26日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区)食药监食罚告[2018]GNJ130号】和《听证告知书》【(玉区)食药监食罚告[2018]TNJ13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000.0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港分社(开户名称:
8、玉林市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帐号:501412010102427462)。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玉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依法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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