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细则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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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2007-7-1试行)浙江省省房产测绘执行的主要标准依据是《房产测量规范》和本细则。为了掌握全省房产测绘成果质量情况,2009年至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已连续三年对全省11个地市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2011年开始正式对本细则进行修订,现修订工作基本完成。下面在讲解细则的基础上,引用部分细则征求意见稿内容,与大家交流探讨。说明目录1总则…………………………………….….12术语………………………………….…….13一般规定…………………………….……

2、.64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规则…………….…….95共有建筑面积的测算…………….………146附则……………………………….………17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方案审查、竣工规划核实、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说明总则规定了本细则制定依据、实施范围及被实施的主体。总则含义:国家标准是细则制定的主要

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是指住建部以上发布的规定;被实施的主体是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全部的房屋,包括乡镇和农村。术语指各学科中的专门用语,用来正确标记各个专门领域中的事物、现象、特性、关系和过程。其基本特征有:①专业性术语表达各专业的特殊概念。②科学性术语的语义范围准确。③单义性术语在专业范围内具有单义性。④系统性在一门科学中,术语的地位在该专业的概念系统中确立。2.术语房产测量规范中没有术语,为了更准确理解细则各条款含义,引入了术语,定义了部分房产测绘相关对象。细则中术语定位于房产测绘,对条款涉及的对象作进一

4、步解释。2.1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飘窗)、室外楼梯、台阶、(露台)等;房屋的围护物包括围墙(墙体)、栅栏(删除)、栏杆等。房屋和人们生活生产紧密相联。建筑物包括房屋和构筑物,构筑物有桥梁、道路、烟囱等,构筑物不属于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范围。房屋的外延:主体房

5、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2.1说明指房屋中,由组成结构的梁、板、柱等主要构件相互连接而构成的,形成能承载房屋荷载的空间体系。主体结构必须具有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稳定性,以确保承受房屋本身及其附属设施的各种荷载。房屋主体结构范围一般指支撑房屋主体的梁、板、柱等主要构件结构最外围水平投影以内部分。目的:明确房屋主体结构内建筑空间应按房屋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房屋主体结构2.2房屋面积测算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

6、与计算。此处强调房屋面积测的是水平投影面积,不是斜面面积、表面面积、侧面面积等。水平投影面积的感性认识2.3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此引用的是房产测量规范中原文,从定义中可以知道一幢房屋总建筑面积=房屋主体结构(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水平投影面积+地下室面积+房屋各层附属设施(阳台、挑廊、室外楼梯等)面积。2.4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

7、积。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户室中套门范围内权界线所围部分称为套内。写字楼、商场等的基本产权单元延伸为套内。2.5房屋的共有(公用)(共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共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共用)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前提是共同占有,使用并不一定占有。产权的内涵是所有权,既房屋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共有建筑面积有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和不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如:公益性用房、为多幢

8、服务设备房等为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2.6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删除)。物权法出台后,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产权只作登记。但登记机构对用作房屋登记材料的测绘报告的审查,不能拘泥于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应该是证据审查。登记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须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尽到力所能及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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