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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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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学课程体系建设的改革与完善我国大学法学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商法教学中,普遍存在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的现象。“在课程体系方面,当翻开不同的商法教科书,会发现不同的组成部分”,“相比民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的教科书内容之固定性和统一性,已经损害了商法体系的完整,损害了学生学习商法的积极性和效果。”[1]商法课程体系不完整的表现主要是缺少或不重视“商法总论”课程,处理不好商法课程与民法课程、经济法课程的关系等问题,使商法教学处于支离破碎的不系统状态,损害了商法体系的完整性,影响了商法学科的建设和学生学习商法的积极性。因此,要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对我
2、国的商法学课程体系建设进行改革与完善。一、法学专业本科生阶段商法课程体系的补充与完善目前,国内对法学本科生商法教学实践中,在课程设置上主要有三种模式:商法总论独立作为必修课,分论则开设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主要的课程;商法课讲授总论与部分分论,再有选择性地开设2〜3个分论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商法一体化教学,将总论与分论的全部内容均在商法课中讲授。[2]其中很多高等院校的商法课程设置均采取的是第二或第三种模式。笔者认为,应该采取第一种模式,以商法总本论课程统率和指导其后的各门商法分论课程,这样才能使商法课程体系具有系统性、统一性。首先,将“
3、商法总论”课程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一门必修课程进行独立开设,然后,对商法总论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1.将“商法总论”课程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一门必修课程进行独立开设。“商法总论”课程是商法课程群的核心与基础,应以讲授商法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为主,传授学生正确的商法学科观念,训练其基本的商法学思维。如同民法、刑法和经济法等课程群的设置当中,都有一个总论课程的设置一样,商法课程体系中也应该将“商法总论”课程作为一门法学专业必修课独立出来,使其成为以后开设的商法分论课程的总领和指导。目前,由于受商法是民法特别法理论观点的影响,商法总论课程中商法基础理论的
4、内容过分地依赖民法的基础理论,既然民法已经将商法的基本理论问题都已经讲过了,那么,商法的基础理论也就没什么新东西可讲了!这也是商法总论课程在有些院校难以独立开设的主要原因,因此,商法基础理论应该摆脱民法的束缚,创造出一些与民法不同的特别的理论内容来。商法独立存在的价值在于它有独特的调节机制一一营利性调节机制,这是商法区别于民法的一个重要标志。商法维护投资者和企业的营利是其恒久不变的重要宗旨。因此,商法具有其他部门法所没有的营利性调节机制。显然,这一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3]“商法总论”课程应该侧重于对商法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的介绍,使学生通过学习,
5、对国内外商法的发展和现状,以及商法的基本知识结构有一个系统地了解,对商法有一个感性的认识。商法最早产生在外国,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是1807年法国颁布的法国商法典,所以,介绍商法内容首先应该对外国商法的产生和发展情况进行简要介绍。在对中外商法的内容和历史发展情况进行系统介绍的时候,不仅要对国外商法进行系统介绍,而且,对中国大陆以及台、港、澳地区的商事法进行了系统介绍,弥补现有商法教材只注重介绍中国大陆地区商事法,而忽视对中国其他三个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商事法介绍的不足。[4]笔者认为,商法总论应该增加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增加国外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商法的立
6、法背景、历史沿革和主要内容的介绍。第二,增加对中国大陆地区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商事法的介绍。1.改革与完善“商法分论”课程体系。商法分论课程是在商法总论指导下的一组课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与以上商法总论课程不同,商法分论的课程较多,不可能全部按必修课开设,只能设为专业选修课。公司法课应以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法条内容为主,突出公司法人格独立这一核心,围绕这一核心展开对公司法具体内容的讲授,如:公司设立制度是公司法人格的孕育出生、公司股东会制度保障公司法人独立决策、公司董事会制度保障公司法人的决策执行、公司监事会制度保障公
7、司法人内部监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保障公司财产的有序管理、公司分立制度是公司法人格的分立、公司合并制度是公司法人格的合并、公司解散清算制度是公司法人格的死亡等。另外,还应该结合历年的司法考试真题,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公司诉讼案由以及法院相关典型判例,给学生认真讲解公司法的知识点,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证券法课应以我国最新修订的证券法法条内容为主,突出公司信息披露这一核心,围绕这一核心展开对证券法具体内容的讲授,如:股份公司股票公开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股份公司股票上市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后的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
8、披露制度、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证监会的立法和执法信息的披露等。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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