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课程体系改革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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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学》课程体系改革论证报告一、课程体系改革的动因(一)适应现代法学素质教育的要求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智育工作要转变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实行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要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这一决定的实质就是强调将应试教育单一的教学目标转变为素质教育开放多元的教学目标。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构建和法治化进程的渐趋加快,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现代法学教育的目标也应由单一知识型向综合素质型深

2、刻转变,即融传授法律知识、培养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于一体。这就要求经济法教学也要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手段,探索素质教育培养途径。(二)因循经济法学科的特征1.内涵与外延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体系庞杂。经济法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历史背景,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内涵与外延取决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形势,故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所涵盖的法律内容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加之各届政府、各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法本身的内涵理解有所不同(如有的学者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均纳入经济法的范畴之中)

3、,从而使得经济法学科的内容非常广博,体系异常庞杂,且知识的跨度非常大,缺乏如民法、刑法那样从总论到分论脉络清晰的体系框架,这就要求经济法的教学必须讲求体系清晰,充分体现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本质特征。2.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联系,实践性较强。经济法学科涵盖了与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密切联系的诸多法律知识,如公司(企业)法、破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房地产法、证券法、银行法、税法、价格法、对外贸易法等等,而这些法律又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的,因此实践应用性较强。这就要求在经济法教学中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帮助学生将枯燥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转变成解决实际

4、经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能力。3.与经济学等多学科紧密联系,所涉的知识领域广泛。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为适应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其制定和实施有着深厚的经济学根源。同时国家干预亦有失灵之处,因此为提高国家制定和实施经济法律政策的有效性,必须借鉴和吸收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成果。这就要求在经济法教学的过程中,必须向学生传授必要的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知识,以帮助他们理解经济法律制定和实施的背景。(三)反思经济法教学的现状经济法学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在我国建立起来的一个新兴的学科,由于理论研究的不足和实践中对经济法理解的偏差,使得经济法的教学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5、1.教学内容混乱。经济法的立法、研究与教学是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才产生的,而在我国,这门学科教学、研究的开展则是在改革开放之后。由于研究的时间较短,理论体系尚未完善,不仅与民商法等学科的边界尚未完全厘清,而且经济法学研究内部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体系构建等基本理论问题亦存在诸多分歧。因此,各经济法学者和教师在编写教材和讲授《经济法学》课程时往往按照自身的理解,自成体系,且在外延上存在较大差异,学生往往陷入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丛林之中而不得经济法之最基本要义,不利于其学习、运用经济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2.经济法内涵把握存在严重偏差。实践中普遍存在僵化地认识经济法应用型学科的特征,

6、将经济法律知识介绍的全面化、表面化和简单化等同于能力培养的应用化,很多教师采用“大经济法”,即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的观点,以求经济法律知识介绍的全面性,却往往使学生无法准确把握经济法的内涵本质、法律价值和功能,将经济法等同于“与经济有关的法”,从而偏离了经济法教学的正常目标。3.满足于经济法律知识的简单介绍。很多教师满足于简单介绍经济法律知识,而未能适当地阐释立法的精神和原则,帮助和引导学生去真正理解法律的内涵,提高其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导致学生往往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或死记硬背以应付考试或在遇到实际问题时只能僵化地套用法律规定,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

7、经济法律适用的要求。4.倾重于理论知识的讲解,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因受大陆法系概念化、程式化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很多老师采用了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模式,注重于向学生传授系统的、逻辑严密的经济法学理论知识,而忽视了学习过程中学生内在智力的开发以及法律思维素质的培养,使得很多学生只会死记硬背法律条文,而缺乏思考和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四)契合我院经济法教学的要求作为公安院校,我院是以教学为主的专业高校,应以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为主要目标,毕业生应具有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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