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法律保护以及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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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侵权的法律保护以及司法认定我国《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二者的关系不仅是最为密切,而且也是最为重要的。以至于有学者说《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权益的保护上呈并列关系”。但是在行为人对商标实施的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区分界限,两者在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方式上存在很大的不同,这也致使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难以迗成一致意见目前比较受社会公众关注的“乔丹商标案”也突出地反映了这一问题,如何更好地区分和认定商标侵害行为的法律性质也是司法实务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一、案例的引入与问题的提出n年1

2、0月31日,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乔丹公司的第6020569号“乔丹”商标,主要理由为其商标在我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看到与“乔丹”“QIA0DAN”相同或者相似的标志,会将其与再审申请人关联在一起。而且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乔丹公司未经再审申请人许可,擅自将与再审申请人中文译名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乔丹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答辩称“乔丹”“QIA0DAN”及有关运动图形并未与再审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等系列商标系合法注册,经乔丹公司多年宣传、使用,已形成相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并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已与该公司建立了一一对应的联系。乔丹公司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属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正常防御性注册,并不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最高院于XX年12月8日对历时4年之久的“乔丹”商标案做出了判定,针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提出的10个再审案件涉及的10件商标中7件“QIA0DAN”相关商标提起的再审申请驳回,仅3件与汉字“乔丹”有关的案件获得支持,而这3件被撤商标均为防御性商标。这10件再审商标共分为两个类型,其中3件“乔丹”汉字商标,以及7件大小写拼音的“QIAODAN”“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判令商标

4、评审委员针对3件“乔丹”汉字商标作出重新裁定,而7件“QIA0DAN”相关商标维持二审判决,被驳回再审申请。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最高院的观点认为乔丹商标持有人所拥有的7件注册商标仅限于拼音和图表的形式,对于以汉字且注册在其他行业领域的商标并不够成对乔丹商标持有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以汉字为表现形式的3件商标也仅作为防御商标,被告人也并未对乔丹商标持有人造成侵权,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应当如何区分同一种侵害行为是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以及应当处以何种法律责任,这些问题都是有待于理论研究和探讨的问题,笔者试结合相关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理论对上述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5、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侵权法》的研究标志着20世纪后半期法学发展的新阶段,侵权行为包含的领域非常广,以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开始也本是从属于《侵权法》调整的领域。由于我国加入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自然而然被视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国《商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但是对商标侵权的认定可以采用一般侵权的行为的理论构成要件,具体到商标侵权领域即是指侵害人持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实施了《商标法》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了商标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丧失或者自己因侵权行为而获利的损害结果,而且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6、必须存在《侵权法》意义上的因果联系。在上述引用的案例中,最高院认为乔丹公司在其他相关领域注册乔丹商标并没有故意实施混淆行为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合法利益。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学术界并没有迗成一致的判断标准,相关理论也仅从市场交易原则、市场竞争所采取的行为的手段等加以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破坏的是正常的市场竞争与交易秩序,即使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禁止类型,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也并不完全一致,因此会更多考虑政府的政策和法律导向。一般而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必须以同业竞争对手之间为前提,并且对商标持有人以及市场交易秩序造成严重的损害。最高院虽然认定市场经

7、营主体乔丹公司在其他商品领域注册了以拼音和图画为形式的商标,但是并不够成对迈克尔乔丹在体育运动商品类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也没有对其造成严重的利益损害。从上文可以看出商标侵权与商标不正当竞争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法律规定的主体,商标侵权的主体为一般侵权法意义上的任何主体,而商标不正当行为的主体必须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市场经营者的资格,也即是“有权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人须与被告之间存在特定、具体的竞争关系”,但是商标侵权的行为同样也会对商标持有人以及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混乱,而且虽然《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侵权的特定主体,但是能够实施法律规定的商标

8、侵权行为的主体也必须具有侵害能力,一般的个人则很难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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