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地方准备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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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公开地方准备不足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建立和完善,事关整个政府运作模式的根本转变,需要各方博弈、渐成共识、渐致平衡,过程殊为艰巨。在区域发展极不均衡、政府层级复杂众多的我国实现这一进程,更为不易。从2003年春天的非典危机,到2008年春天的南方低温、雨雪和冰冻极端气候灾害,都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带来许多经验教训,考验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径称条例)已于日前正式实施,而其在我国行政法史上罕见的漫长准备期,足以说明立法者已对条例实施条件薄弱和准备工作繁重有着清醒的认识,并提供了一年的准备过渡时间。然而现在看来准备,情况远没有预计的那么乐观。多数

2、省份在2007年9〜11月间才陆续发出准备通知,又因实质性准备工作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所以其真正开始准备工作还要更晚一些。值得一提的是,个别地方政府在整个准备期间,对条例的颁布置若罔闻,直至条例实施,也没有开展任何实质性的工作。通过我们对苏闽川滇数省的实地调研,并与京津辽鲁等省市政府信息官员的广泛讨论来看,条例实施的准备情况可谓喜忧参半,整体上难点仍多、不容乐观。静态表现:主管部门的困局按照条例的规划,一个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体制由三个主体构成,即各级人民政府成为领导机关;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则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办公厅(室)或政

3、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担任;同时各行政机关均应指定某一机构具体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明确这三者并协调其相互关系,是展开一切实施准备工作的前提。然而在实践中,主管部门的确定首先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尽管多数地方政府均成立了以一名副职领导为首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多称为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但此类机构的“务虚”色彩浓厚。一定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仍须依托于某一明确的主管部门,对此,各地政府的作法也明显不同。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将其办公厅确定为主管部门,这样一方面能够与国务院的体制接轨,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其职能广泛、协调有力的优势。但问题在于,近年来各地政务公开工作

4、多由党的纪检部门(与政府的监察部门合署办公)主管,中央在条例颁布之后也没有明确纪检监察部门的该项权力应当如何处置。由政府办公厅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就将面临与纪检监察部门职权重叠、关系不明的难题。而许多地方政府已然为了区分两者职权、辨析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两个概念的关系而大感闲惑、大伤脑筋。另有部分地方政府选择监察厅(局)作为主管部门(如河北省的部分市县)。由监察厅主管信息公开可谓驾轻就熟,但困难同样显而易见。上下级政府的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然而监察机关由于与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并长期以纪检机关的名义主管信息公开工作,在体制上很难与上下级政府的

5、办公厅之间顺利衔接。最后一种情况是部分地方政府确定信息办为主管部门(如云南省和陕西、湖南的部分市县)。这显然不是最佳的选择,一方面各级政府信息办缺乏协调其他部门的实际权威,另一方面又将随着国家“大部制”改革的推进而很快并入工业与信息化部门,并不适合承担主管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对此我们认为,中央采取统一将办公厅确定为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同时明确纪检监察机关不再行使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主管职能,而仅在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公共组织信息公开方面发挥宏观决策和沟通协调作用,不失为一个解困良方。而随着地方主管部门的确定,其职能是否能得以全面行使的思

6、虑接踵而来。调查中我们发现,部分地区的垂直领导部门已经成为条例实施推动中的“死角”根据现有体制,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等中央垂直系统,以及地税、工商、质监、国土等省以下垂直系统,不是(省以下)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或下属机构。因此,关于这些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地方政府往往无能为力。在条例的实施准备过程中,多数地方政府对这些部门——尤其是中央垂直部门不敢触动。个别地方的垂直颂导系统甚至声称其信息系统集中建在上级部门本级机关无权掌握和公开,从而拒绝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其行使职权。如此一来,条例的实施效果必将大打折扣,垂直部门势必成为阳光照不到的“死隹”°很显然,上述做法已

7、经严重背离了条例的立法初衷,条例所规定地方主管部门行使职权的范围是“本行政区域”,而非本级政府下属部门或机构,理所当然地应将设立于本行政区域的垂直领导机关包括在内。这种情况的出现,许多地方政府始料未及,困境至今未能扭转。只有少数地区,如安徽省从一开始便明确提出垂直部门必须在属地政府的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皖政[2007]120号第四项),这一做法值得中央和其他地方借鉴。动态操作:制度规范的乱象政府信息公开,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是一系列具体工作机制运行的总过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有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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