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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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學生:吳上豪系級:進修法律系二年級學號:E91704013報告日期:2004年6月7日(一)教育政策與法令~任課老師:田芳華老師報告流程政策背景修法歷程制訂過程關鍵參與者法律內容重點介紹參考資料一、政策背景民國62年:兒童福利法(12歲以下兒童)民國78年:少年福利法(12~18歲未成年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18歲以下)規範多所雷同,造成兩套法律,兩套福利措施、預算、人力與資源等之重疊與浪費。在兒童、少年之需求與問題上,實難以十二歲為區分標準。民國92年5月28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一、政策背景BACK二、修法歷程86.6--91.9成立修法委員會,進行法條研擬,提出「兒童及少

2、年福利法」修正案91.9—92.5成立兒少法修法促進聯盟,結合40多個兒少團體,進行立法遊說91.4—92.5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修法委員會修法歷程】修法委員分組:法條組、學術組、實務組討論議題分類:緊急安置、一般安置、親權與監護權、棄嬰戶籍登記兒童少年(外國籍、無國籍、國籍不明)之保護親職教育輔導、強制性保護、一般性保護非法兒童與少年行為防治86.6.14~91.10.21共召開61次修法會議88.5~91.9「兒少法」歷經八個版本的修訂【兒少法聯盟修法歷程】91.9.26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法聯盟」91.10.7發動籲請立法院優先審查兒少法之萬人連署行動91.10.25~92.3.18

3、數度拜會立院黨團、衛環社福委員會召委及各委員、召集兩次協商會議、兩次聯盟會議【立法院修法歷程】91.4楊麗環、周清玉、秦慧珠等委員及台聯黨團各自完成連署,並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送入立法院91.12.25立法院衛環社福委員會第一次審查「兒少法修正草案」92.3.19立法院衛環社福委員會初審通過「兒少法」92.4.29立法院二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92.5.2立法院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BACK三、制訂過程87.09.10→內政部社會司會議結論:「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之修一以修正為宜。」88.11.20→內政部成立兒童局,積極草案研擬89.01.27~91.06.21→內政部法規委員

4、會→行政院→立法院審查委員會: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提案人日期立法院會期條文數人數楊麗環91.04.06第五屆第一會期第八次會議七章68條39周清玉91.04.13第五屆第一會期第九次會議七章82條46秦慧珠91.04.13第五屆第一會期第九次會議七章82條50台灣團結聯盟黨團91.05.08第五屆第一會期第十三次會議七章82條行政院91.10.09第五屆第二會期第四次會議七章68條程序內容(第五屆)日期一讀楊麗環(第一會期 第八次會議)91.04.06周清玉(第一會期 第九次會議)91.04.13秦慧珠(第一會期 第九次會議)91.04.13台聯黨(第一會期 第十三次會議)91.05.08

5、行政院版(第二會期 第四次會議)91.10.09二讀委員會審查(第二會期 第十四次會議)91.12.25委員會審查(第三會期 第六次會議)92.03.19逐條討論(第三會期 第九次會議)三讀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次會議92.04.30公布共七章,75條92.05.28BACK四、關鍵參與者社會兒童福利單位立法委員:楊麗環、周清玉、秦慧珠、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台聯黨)行政院兒福聯盟表示:從八十六年起兒福聯盟就展開修法的籌備會議,在經過了五十四次的修法會議,四個會期的朝野協商和審議,完成兒童及少年福利法。BACK五、法律內容重點介紹法律架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9

6、6700號令制定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全文75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身分權益第三章福利措施第四章保護措施第五章福利機構第六章罰則第七章附則懷孕媽媽請安心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就會通報戶政及衛生單位,孩子的身分權益有保障(第13條)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第24條)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違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第31、59條)新手父母請安心政府應辦理兒童托育服務(第19條)政府應對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輔導服務(第19條)政府應對兒童及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第19條)收養父母請安心法

7、院認可收養案件,考量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第14條)收養認可前,收養人可與孩子先共同生活一段時間(第14條)法院命主管機關或兒少機構進行訪視調查與建議(第14條)設立收養資料中心,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童少年的身份、健康資料(第17條)出養父母請安心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兒童少年盡扶養義務時於收養前,得委託收出養機構代覓適當收養人(第18條)政府對於未婚懷孕或分娩遭遇困難之嬰婦予以適當安置與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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