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法(摘录)

儿童福利法(摘录)

ID:37207822

大小:71.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9-05-19

儿童福利法(摘录)_第1页
儿童福利法(摘录)_第2页
儿童福利法(摘录)_第3页
儿童福利法(摘录)_第4页
儿童福利法(摘录)_第5页
资源描述:

《儿童福利法(摘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兒童福利法(摘錄)  許校長忠文最後修正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本法全文共五十四條)              第一條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促進兒童正常發育,保障兒童福利,特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第三條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其兒童應負保育之責任。各級政府與有關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與促進正常發展,對於需要指導、管教、保護、身心矯治與身心障礙重建之兒童,應提供社會服務及措施。第十三條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左列兒童福利措施:一、婦幼衛生、優生保健

2、及預防注射之推行。二、對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建立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三、對兒童與家庭提供諮詢輔導服務。四、對於無力撫育未滿十二歲之子女者,予以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五、早產兒、重病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兒童或一部醫療費用之醫療補助。六、對於不適宜在其家庭內教養之兒童,予以適當之安置。七、對於棄嬰及無依兒童,予以適當之安置。八、其他兒童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第十四條前條第四款之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以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父母失業、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維持子女生活者。二、父母一方死亡,他方無力撫育者

3、。三、父母雙亡,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者。四、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自行撫育,而無經濟能力者。 第十五條兒童有下列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分,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者,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一、兒童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三、兒童遭遺棄、虐待、押賣,被強追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  或工作者。四、兒童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13第二十六條/任何人對於兒童不得有下列行為:1.遺棄。2.身心虐待。3.利用

4、兒童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4.利用殘障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5.利用兒童行乞。6.供應兒童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7.剝奪或妨礙兒童接受國民教育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就學。8.強迫兒童婚嫁。9.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或以為兒童為擔保之行為。10.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兒童為猥褻行為或姦淫。11.供應兒童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12.利用兒童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13.帶領或誘使兒童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

5、場所。14.其他對兒童或利用兒童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第三十條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從事不正當或危險之工作。第三十一條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迷幻物品或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任何人均不得供應前項之物質予兒童。第三十二條婦女懷孕期間應禁止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毒品、迷幻物品或管制藥品或為其他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其他人亦不得鼓勵、引誘、強迫或使懷孕婦女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第三十三條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

6、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出入酒家、酒吧、酒館(店)、舞廳(場)、特種咖啡茶室、賭博性電動遊樂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其他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充當前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其他足以危害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進入。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從事第二項之工作。13第三十四條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第

7、三十五條任何人發現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或兒童有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情事者,得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警察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發現前述情事或接獲通知後,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前項機關或機構發現前項情事或接獲通知後,應迅即處理,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互予必要之協助。主管機關之承辦人員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向其所屬單位提出調查報告。第四十五條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節嚴重,或明知兒童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8、場所工作,不加制止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第四十六條雇用或誘迫兒童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場所工作或供應毒品、迷幻物品或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其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