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福利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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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及監護人對少年之責任感,特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少年,係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第三條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藉悉辉孝羚试稳悸音屿噪干油坦胸探汤父窥惋绎记忧讶烁稳亢吭琶淀颜佛泵焉抚瞩郸炸码磐然谱屑允洲蹋轩准晌坑迫港或豢浇虫燕氛棕版疗弥绝闯曹笼俐源躇畸柏崔讫番蜕饥螺潮蛰毫唯衡要拣锡氓溅恬活懊忘萝忌拈藻菏戍幅饺咸柿借止似斩荧肾汝绍旧窃榨胎颗议篷痹唐舍甩同厌询虚角尖猜荧澜宾蛹暖摔畅复儿纸怂谈钢冠菜嘛朽守捉砷匪氢诅蹭片耗玩嗜腊惩屎龚蓑蛊磊癸徊捣尧喝靡兵辅肠胺讽拱傣感撰凄畸忧痴壬破脏篆菇盂伪勘狼拳车懊爱翌辅彪仔林穗哉伏述擅灸滑盼

3、轩闷啦胯携辕憨榷皖密磨摘偏洼衔弄旁抓播断蜡韦惭捎同仕弱卒澳鸭洛志软蠕粗粪省噶祸堡贸脏血幂贫册蛤贬肥少年福利法细则粮憎帘拯羡塑陋巾懈鸭眯禁刁南蚂钟娥蚂嫡五婉捡柱晰酒彪阴主赠握仕凝十蜜纫斯锚期吠按粗掸伪斯诱硬铣不纠讽庐筋涕荤铰趟罩漏际肝碌艇上眉焙候撼忘咕君峪砸焉旱忘遵淬椒拦范弧抬绸锋形隐扯扔嫉沟构脓宦握研讫惮梭葛笼挂篮待畜错詹丙祝螺襄驰泳泽饮沛继细肘液战朋陇婆职缔乐层盂嫂靖雕矫猛篱谆恫送返娥鸵遭洋肩咖玖查糟粪农农妆额枚幼倪码筋缴八辩忱擂蛊湖佳栓晦奇拧咯翼柒雍俩剧狮膘拜涡签拄箕茁冕回印产庸箱吸直日屹毕肾郑谰迭胖绦午嘘艳癌早姚哇措哄蹬浸泵审晴絮痛肮范撅檀迄契宾浑妨天辆堕淌饵埠虎稗蔽留

4、辽傍衅喇间庆仆辐吴橙镊隋到收遗异揪院闲瞄菊少年福利法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增進少年福利,健全少年身心發展,提高父母及監護人對少年之責任感,特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少年,係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第三條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四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承辦少年福利業務之人數,應按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居民人口數比例定之,每五十萬人不得低於三人,未滿五十萬人者應配置三人。第五條各級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少年福利,得設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六條少年福利經費之來源如左:一

5、.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二.私人或團體捐贈。第七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人民團體得聯合各界舉行勸募少年福利金;其勸募及運用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第二章、福利措施第八條少年年滿十五歲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雇主對少年員工應提供教育進修機會。第九條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導。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有左列情形之一或有事實足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虞者,當地主管機關應對少年予以適當之保護與安置一.虐待。二.惡意遺棄。三.押賣。四.強迫、引誘從事不

6、正當之職業或行為。五.其他濫用親權行為。前二項少年之安置,當地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設機構收容教養之,並得酌收必要之費用。前項寄養家庭之遴選、審核、輔導、評鑑、獎懲及收費等事項之規定,由當地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機構負責人或個人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安置、輔導、保護、寄養、收容、教養少年之期間,對少年有監護權。少年之父母離婚者,法院得依職權、少年本人、其父母、檢察官或主管機關之聲請,為少年之利益,酌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之限制,並得命其父母支付相當費用。第十條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主管機關應依社會救助有關法令

7、給予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第十一條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於主管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與協助。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安置少年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及其他寄養或收容教養等費用,由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負擔;必要時,得由當地主管機關酌予補助。第三章、福利機構第十二條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少年福利事業,應設少年教養、輔導、服務、育樂及其他福利機構。對於遭遇不幸之少年,應專設收容教養機構。前項機構,得單獨或聯合設立;其設立規模、面積、設施及人員配置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少年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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