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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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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因保险论文范文:试析海上保险近因原则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迪word版下载海上保险近因原则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迪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海上保险近因原则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迪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近因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摘要:本文在论述近因原则之基本概念与性质的基础上着重阐述我国在保险实务中引进近因原则的必要性,以期与国际接轨,推动我国海上保险业的繁荣。关键词:近因海上保险司法实践立法缺陷接轨一、近因原则概述近因原则最早产生于18、19世纪的英国。几个世纪来,英国法院采用近因原则判断因果关系,积累了大量
2、的保险判例,这些保险判例足以证明采用近因原则判断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问的因果关系的合理性。该原则确立以后,逐渐地被多数国家所采纳,匕成为海上保险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①近因原则的内含可归纳为如下两点:1、近因是指近接于损失的理由,遥远的理由不作近因考虑。2、近接理由是指效果上近接,即理由对损失的发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不是时间上的近接,即不是造成损失的最后理由。二、近因与其它因素的区别1、近因与直接理由、主要理由。直接理由是指对事物的发生发展起到最直接的推动,并直接促成其发生变化的理由,一般是分析出时间关系或逻辑关系上最为接近的
3、因素。主要理由与次要理由以理由对结果的作用力的大小为划分标准,二者都属于直接理由的范畴。近因是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起主导作用的理由,在特定的情况下,近因是直接理由也可能是主要理由,但是不能将它们等同起来。2、近因与货物的固有瑕疵或潜在缺陷。在海上保险理赔工作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常就损失是否巾于货物的固有瑕疵而争论。对固有瑕疵或潜在缺陷,保险人通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遇到丫难以预料的意外事件,那么该事件便极可能阻断固有瑕疵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或者与货物的瑕疵和缺陷共同作用导致损害的发生,这时就难以分辨了。3、
4、近因原则与海上风险。海上风险是基于海洋的特征而可能发生的灾难或危险,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意外性。如何区分海上风险和其他风险,应考虑以下因素:海上风险必须是客观发生的;承保风险必须直接作用于保险标的;风险的发生是具有偶然性的;区别二者的目的是有一些海上风险承运人是可以免责的或者不在承保范围内,直接决定着保险人的责任。三、近因原则的实际运用在灾害或事故发生后,对于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确定损失的近因是否为承保风险。如果损失发生时诸多理由同时存在,即应确定哪一理由是具有独立的决定性支配力的,再追究保险单是否承保这一风
5、险,作为确定保险人赔偿责任的依据。在实践中,由于船舶在海上航行可能遭遇一系列风险、事故,因此可能有以串连形式存在的一系列理由。如果某一理由的介入打断了原有的某一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并独立对损害结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该新介入的理巾即作为近因。如果没有新理巾的介入,则须在因果关系链条中找到最后一个对损害结果发生决定性支配力并可作为其后一系列理由之充分条件的理由作为近因确定保险责任的有无。1.为避开或减少损失发生而采取的措施②英国海上保险法认为:如果船主准确预料到承保风险将会发生而采取措施避开由此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仍然不能
6、根据保单获得赔偿。这已成为一项确立的原则。其理论依据在于:1)损失的近因不是承保的风险,而是船主的推断。保险所承保的本为客观的意志之外的因素,而非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主动意志行为。2)船主避开损失发生的行为或避开损失扩大的行为,是对理由果关系链条的介入,其后发生的损失,也被视作这一介入的结果。但实际上,为避开或减少损失发生而采取的措施不能视作近因。这是因为:1)船主的推断是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上的,并非主观臆测。损失的发生具有事实依据,也具有一定的必定性,船主的行为只是起到置换的作用,即以较小的损失避开较大的损失。对此种损害的承保,并不违
7、背承保风险的客观性原则。2)近因是独立对损失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理由,其本身是不可选择也没有从属性的。而船主为避幵或减少损失发生而采取的措施是在船货存在现实的危险时为减少损害不得已而为之的,不具有近因的构成要件,不是近因。3)从客观效果而言,将为避开或减少损失发生而采取的措施视作近因不利于船长或被保险人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避开或减少海上风险,不利于保护船货安全,最终对保险人的利益也不利,因为保险人要对本可避开或减少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其最终的结果是一个”双输”的结局。1.迟期造成的损害迟期造成的损害主要包括两方面:对船方造成的损失和对
8、货方造成的损失。由于迟期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其理论依据在于:这种损失的近因是迟延而不论迟延是否由于承保事故造成,即使迟延是由于承保事故造成,法律上认为迟延为另一新理由介入,与以前的事故理由己无关系。迟期是海上风险的必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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