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第三章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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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证券法第一节证券与证券法概述1、证券法宗旨其一,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其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其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证券法本质上是“投资者利益保护法”。2、证券证券,又称有价证券,是指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凭证。广义的证券包括资本证券(股票、债券)、货币证券(票据)和货物证券(提单、仓单)。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是在中国境内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3、证券法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

2、则;政府统一监管与自律性管理相结合原则。第二节证券发行制度一、证券发行概述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出售证券的法律行为。证券发行所形成的市场称为证券的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证券发行的种类:1、公开发行&私募发行公开发行又称公募,是指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发售证券《证券法》第10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私募又称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

3、指向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证券法》第10条第3款:“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2、溢价发行、平价发行&折价发行溢价发行:发行人按高于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平价发行:也称等额发行或面额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折价发行:发行人以低于面额的价格出售新股,即按面额打一定折扣后发行股票。我国股票发行只能平价发行或溢价发行。二、证券发行条件1、股票发行条件(1)首次发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如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设

4、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由银行代收股款,募集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等。(2)再次发行(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与配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的,应具备的条件:第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第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第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第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5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

5、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证券法》第15条)2、债券发行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

6、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证券法》第18

7、条)三、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除豁免证券(如政府债券)之外的证券发行作成是否准予发行的制度。两种审核方式:(1)注册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就证券发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不审查证券发行的实质条件。以美国为代表。(2)核准制:实质管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仅要审查证券发行中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还要依法定标准审查发行人是否具有发行资格,只有经其许可,证券才能发行。以德国、法国及美国部分州为代表。我国实行的是核准制。四、证券发行保荐与证券承销(一)证券发行保荐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8、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法》第11条)(二)证券承销证券发行由专业的承销商承销,承销包括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前者在承销期结束时,证券公司(承销商)将未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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