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信行业经营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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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电信行业经营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当前我国电信行业仍呈现独家垄断或者寡头垄断的局面,使得电信行业的有效竞争无法得到实现。要打破这种垄断局面,仅靠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由政府从宏观上对电信行业进行监管,运用法律手段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本文在对我国电信行业的垄断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该行业反垄断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对我国电信行业经营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提供建议。中国2/vie  关键词电信行业垄断形式反垄断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沈心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

2、1009-0592.2017.03.047  一、我国电信行业垄断现状  无论是从经济学还是法学的角度,在现代社会,完全竞争的理想状态是不存在的,各行各业都是处于不完全竞争的状态,只是存在程度各异的差别。而有些行业由于自身行业的特点、规模经济性等原因形成自然垄断,电信行业就是其中之一。从电信行业发展伊始,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将其定性为自然垄断企业而由国家垄断经营。然而,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电信行业无论是在自身性质还是业务范围等方面都经历了巨大的变革。电信行业作为关系国民经济根本、深刻影响国民生活的基础性行业,若继续实行国家垄断的经营方式,不仅不利于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国

3、家经济结构的布局与调整。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电信行业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改革,当前我国电信行业的格局是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以及中国联通这三家电信企业“三足鼎立”,占据绝对优势的市场份额。尤其是中国移动,其近年来的发展势头迅猛,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年底,中国移动的总用户数已超过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家企业用户数的总和,最具代表性的是在4G业务领域,其4G总用户数已占据全国4G用户总数的80%之多。在移动通信领域,说中国移动已“一家独大”并不夸张。而这种独家垄断或者寡头垄断的局面必然影响着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使得该行业的有效竞争无法实现。接下来笔者将对我国电信行业经营者现阶段存在

4、的几种主要垄断行为进行归纳总结,主要是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经济法中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不公平交易或不公平竞争的行为。表现在电信行业,则主要包括强制交易、拒绝交易、掠夺性定价等经营行为。其中拒绝交易的一个典型例子便是在2001年,中国联通为进行业务拓展而访问由中国电信所控制的公共电信企业网络时,被中国电信拒绝,这对其业务范围的拓展也有很大影响。中国联通作为我国电信行业的三巨头之一尚且遭受如此待遇,其他新兴、弱势电信企业的生存状况和经营处境可想而知。而对普通消费者而言,电信企业捆绑手机业务、宽带业

5、务等强制交易行为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二)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妨碍、排斥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中国电信行业的几个大型国有企业即使已历经近二十年的改革,但政企不分的现象并没有得到彻底得根治,无论是在企业资产还是在人事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这些企业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存在的千丝万缕的关系都广受质疑。我国目前的电信行政垄断主要包括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在外部,相关政府部门通过行政许可等方式限制新兴运营商进入电信市场,保证现有国企占据国家通信网络的基础硬件设施,使得目前的六大运营商得以垄断经营;在内部的六大运营商也因和相关政府部门

6、的联系程度的差异受到差别待遇,形成不公平竞争的局面。  (三)联合限制竞争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采取合同、决议等形式,妨碍、排斥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在电信行业主要体现在通过限制竞争协议固定价格和划分市场等行为。2007年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通签署了一份《竞争合作协议》,其实质就是一份联合限制竞争协议,主要体现在“双方停止在非主导区域发展新用户、停止发展公众用户”等规定中。这种以地域为界划分市场、约定各自垄断其地域市场业务的行为,毫无疑问属于联合限制竞争的范畴,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背了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  二、我国电信行业反垄断法律规制现状及问

7、题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电信行业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两部基本法律以及《电信条例》这一行政规章,从电信市场的业务许可、电信网间互联、电信资费、资源以及电信服务等方面对电信行业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制。我国电信行业反垄断法律规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缺乏系统性  我国电信行业反垄断的法律体系相对而言是较不完善的,主要体现在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针对电信行业的基本法律,这导致在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时,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法规乃至位阶更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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