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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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读:目前,在取得H股审计资格的8家本土大所中,立信、国富浩华、中瑞岳华3家大所已顺利完成总所转制。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转制意义何在?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在我国是一种较为新颖的合伙组织形式,在本质上等同于英美法系中的有限责任合伙制(LLP)。顺应注册会计师行业尤其是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意愿和呼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财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

2、]12号)提出的明确要求,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率先探索由有限责任组织形式向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  目前,在取得H股审计资格的8家本土大所中,立信、国富浩华、中瑞岳华3家大所已顺利完成总所转制,其他几家大所已签署实施转制的合伙人协议或向财政部门提交转制申请文件,同时也有极个别事务所左顾右盼、东张西望、消极等待,在转与不转之间徘徊摇摆。必须坚定不移、毫不动摇地推进特殊普通合伙转制,这是我们鲜明的态度和响亮的回答。  一、体现人合、优化治理,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是我国事务所做大做强

3、“走出去”的必然选择  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历史性变革,有利于解决大中型事务所做大做强“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多种制度弊端和发展瓶颈,必将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转制的优势、益处表现在诸多方面,但最重要的至少有以下三点:  (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突破了有限责任制对事务所股东人数的限制,极大地鼓舞了事务所员工特别是中青年骨干的士气,有利于形成层次分明、科学合理、良性循环的人才梯队。会计师事务所具有鲜明的“人合”特性,事务所的发展须臾离不开人的发展,事务所做

4、大做强的本质和核心是人的做大做强。  在有限责任制下,受《公司法》有关规定的限制,事务所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这一限制削弱了事务所特别是大中型事务所员工的积极性,一批专业能力较强、表现突出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因上升空间阻塞而对事务所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下降,只能无奈选择转行,导致事务所人才流失较为严重,不利于事务所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近期以来,行业人才“外流”形势不容乐观,固然有横向比较后的地位落差、待遇落差、工作强度落差等因素驱使,但事务所自身在根本上尊重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有差距也不可忽视。深刻剖析、反思自身

5、原因刻不容缓。  财政部会计司近年来组织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近半成事务所反映有限责任制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已经成为影响事务所做大做强的主要因素。在国际上,基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原因,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基本摈弃采用有限责任组织形式,美国前10大事务所有9家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英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虽然允许有限责任制度的存在,但实务中仅有1%左右的事务所愿意采用有限责任组织形式,POB(英国职业监督理事会)发布的资料显示,在其前20家大型事务所中,14家是特殊普通合伙制,3家是普通合伙制,只有3家是公司制,而这3家公司制事务所实

6、际上也按合伙制模式在运行。  欧盟另一些国家如德国等的事务所允许采用有限责任制,但其直接后果是本土事务所规模普遍较小、竞争力普遍较低,欧盟资本市场约90%的审计业务被国际“四大”所垄断,致使欧盟委员会自去年起不得不重新评估审计市场垄断风险,反思本区域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策略。充分吸取国内外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经验教训,我国大中型事务所要实现加快发展,采用符合事务所“人合”特性的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是内在需求、是主流方向、是大势所趋(二)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有利于克服股东至上的治理难题,有利于构建诚信为本、质量为先

7、、合作共事的合伙文化,有利于全面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在有限责任制下,事务所的股东往往过于倚重自己的股东身份,过于强调股东身份对事务所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收益分配权,有的进而忽视、淡化自己的执业能力、执业贡献,有的甚至沦为“食利”阶层。同时,对股东身份及权益的迷恋,促使有的人不计风险后果以“暗股”等形式成为股东,有的甚至出现“一拖二、一拖三、一拖四”等现象,导致一些事务所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内部管理乱象丛生,执业风险不断积聚。与此同时,个别事务所“一股独大”较为严重,家族化、家长制、一言堂色彩浓厚,事务所内部不满情绪日

8、益增长,行业同仁敬而远之,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  事务所究竟是谁的事务所?是一个人、少数几个人的事务所,还是多数人、全体人共同奋斗、共享成果的事务所?我们必须直面并回答这一重大问题。当前,总分所一体化管理,甚至总所各业务部之间的一体化管理问题仍较突出,业内人士往往将一体化水平较低的状况戏称为“香蕉型”、“石榴型”,看似一个整体,实则各自为政。问题的关键,还是分配机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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