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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有关严格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全面提高我校学生身体素质的实施办法草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淮北师范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目的在于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激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体质健康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动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2、,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第二条学校在实施《标准》时接受教育部及安徽省教育厅的领导。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安徽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集、汇总、上报《标准》的有关数据。第三条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按《标准》执行。第四条严格按照《标准》测试的要求,加强对测试人员的培训和测试器材的检测,确保测试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真实反映学生体质健康的状况;第五条 学校成立《标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学工处、体育学院、领导担任,成员由体育学院分管院长、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标准》
3、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在主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由学工处、学工部、体育学院、各学院、校医院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第二章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第六条学校主管领导职责1.定期主持召开《标准》实施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提出要求,协调各部门的工作。2.将实施《标准》工作纳入学校教学工作计划,作为考评教务处、学工处、各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3.妥善安排实施《标准》的经费。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体育学院、教务处、学工处、各学院以及校医院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贯彻与落实《标准》第七条体育学院职责(一)全面负责《标准》的实施
4、,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组织相关测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好测试场地、设施、器材的准备和维护工作;(三)制定学年《标准》实施工作计划;(四)负责制定各学院各班级每学年各测试项目的测试计划,组织实施测试工作、成绩评定和学生体质健康网报送,每学年向教务处报送全校学生体质测试纸制、电子成绩单;(五)对测试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分析原因与不足,针对个体差异指导学生有效进行体育锻炼,切实提高我校学生整体健康水平和运动素质;(六)对因伤、残、病等不适合参与《标准》测试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并由本人持残疾人证明或由三级甲等医院开出的不适合参
5、加测试的相关证明院可执行免于测试。(七)因事,因病,在指定测试时间内不能参加体质测试的学生,可申请缓测,并在学期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测,否则一律按缺考记,体质测试成绩按零分记。(八)校体委负责汇总评定学生每学年《标准》等级;(九)打印,登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大学)》,并于学生毕业前连同《免测申请表》等一并送交各学院,与学生成绩卡一同归入学生档案。(十)体育学院负责在相关网站发布学生体质测试成绩,并进行相关通知的发布,并及时更新网站。第八条教务处职责(一)协助体育学院实施《标准》过程中的计划调控和时间安排等协调工作;
6、(二)负责学生《标准》等级评定成绩的审核和归档,建立健全《国家体质健康标准》管理制度,学生测试成绩列入学生档案,作为对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毕业时,学生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因病或者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三)负责测试器材的经费落实,保障体质测试仪器的正常运转,体质测试人员的监考费用保障。第九条学工处职责(一)负责将《标准》列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二)抽查各学院开展体育锻炼的情况;(三)负责将学生体测结果纳入到年终学院学生工作考核之中。学生体质健康年终考核处于最后
7、三名的学院不得参加优秀的评选。(四)负责监督将学生的体质测试结果纳入到学生学年的评优,评奖,奖学金认定过程中,年度体质测试成绩不能达到总分74的学生,一律不得参与,评优评奖,及奖学金认定。第十条各学院职责(一)负责将学生的《标准》评定成绩纳入评“三好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体质测试成绩不能达到总分74的学生,一律不得参与学院,评优评奖,及奖学金认定。(二)与教务处、学生处、体育学院协调配合做好《标准》实施的宣传教育、组织管理工作;根据校体委下发的测试安排通知,通过学院教务人员管理人员及时通知本学院学生按照测试日程和顺序
8、要求,携带有关证件按时到达测试场地。(三)各学院应以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主要责任人,安排专人配合体育学院教师做好测试过程中学生的组织、学生身份认定等工作。(四)各学院应定期组织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全面提高本学院学生参与身体锻炼活动的积极性,提升学生身体素质。第十一条 校医院职责负责提供因病、因伤暂缓执行《标准》学生的证明工作,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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