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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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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毋庸置疑,近代西方刑法理论中的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理论分歧,其深层原因源于犯罪原因论上,如果不是在犯罪原因论上采取决定论的立场,实证学派是不会在责任论、刑罚目的论与刑罚改革等诸问题上与古典学派背道而驰的。那么,针对不同的理论旨趣,如何对二者进行评价?或者,是否可以找出第三条道路来为现行的刑事立法辩护?的表现的一种意识行为,更确切些说是表现人格的自觉行为,此即“责任意义之所在”。学者们认为这里的“意识”“自觉”就意味着意思自由的非决定论,从而排斥实证主义的决定论。但是,实际上恐怕主要在于“选择自由”,不然的话,新社会防卫论就缺乏强调社会有拯救犯罪者的义务(对犯
2、罪者负责),由于选择自由,自然蕴涵着个人犯罪为社会环境条件所决定的一面,从而就有了作为社会责任(对犯罪者负责)的理论根据的一面。(注: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上册,p126.)同,一个人可以故意地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但是产生这种犯罪故意并非是基于“意志自由”,而是特定的主客观条件作用于人的意志的结果。犯罪人可以“选择”实施犯罪行为,但这种“选择”却并非是纯粹“自由” 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毋庸置疑,近代西方刑法理论中的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理论分歧,其深层原因源于犯罪原因论上,如果不是在犯罪原因论上采取决定论的立场,实证学派是不会在责任论、刑罚目的
3、论与刑罚改革等诸问题上与古典学派背道而驰的。那么,针对不同的理论旨趣,如何对二者进行评价?或者,是否可以找出第三条道路来为现行的刑事立法辩护?的表现的一种意识行为,更确切些说是表现人格的自觉行为,此即“责任意义之所在”。学者们认为这里的“意识”“自觉”就意味着意思自由的非决定论,从而排斥实证主义的决定论。但是,实际上恐怕主要在于“选择自由”,不然的话,新社会防卫论就缺乏强调社会有拯救犯罪者的义务(对犯罪者负责),由于选择自由,自然蕴涵着个人犯罪为社会环境条件所决定的一面,从而就有了作为社会责任(对犯罪者负责)的理论根据的一面。(注: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
4、84年版,上册,p126.)同,一个人可以故意地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但是产生这种犯罪故意并非是基于“意志自由”,而是特定的主客观条件作用于人的意志的结果。犯罪人可以“选择”实施犯罪行为,但这种“选择”却并非是纯粹“自由”的。人可以有选择的可能性,比如说,人有对a、b或c进行权衡、比较而选择的可能性,而决定最终选择(如b)的意志却不能说是自由的,而是其特定的自身条件和环境的产物。我们可以说一个人有选择的余地,他就有选择的“自由”(权利),但是这种选择的自由并不能说明他在对几种可能性进行选择时的意志是绝对自由的(任意选择的)。的确,在必然所允许的范围内人具有一定的自由度,“人的自由意味
5、着一种选择,它是与强制相对应的。因此选择是自由的核心。”(注: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p273.)但是,这种人的自由却不意味着意志自由,因为意志在面临选择的时候,也是受诸多因素影响而非任意的方式决定的。总之,意志自由的本意包含两方面:一是指存在选择的余地,二是指意志是可以自我任意决定的,而相对意志自由理论只强调人有相对的选择余地,而不考虑意志的自我决定因素是否是相对的。笔者意志是不存在任意的自我决定的情况的,它总是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故我们不能说人有选择的余地就有相对的意志自由。提出。那么,在责任要件中,责任能力、责任形式(故意与过失)、期待可能性三
6、者是什么关系呢?换言之,期待可能性与罪过形式有什么关系呢?西方学者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注:谢根吉等:《刑法学说与案例研究》,台湾汉林出版社1976年版,p154.)一是三要素说,认为期待可能性是与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并列的责任的第三要素,即与故意或过失处于同等地位;二是罪过要素说,认为期待可能性是故意与过失的构成要素,包含在故意或过失之中,有期待的可能性,就存在罪过的心理,无期待的可能性,便无罪过心理;三是例外要素说,也称阻却责任说,认为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仍是责任的基本要素,期待可能性只是为责任的例外要素,在特殊情况下,证明无期待可能性便阻却责任。在此种观点中,有责任能力者在本
7、有实施合法行为可能的情况下,竟出于故意或过失而实施了违法行为,即有责任,这种情况下被称为“推定责任的原则型”;有责任能力者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是在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实施的,则不能推定该行为的有责性,而构成了阻却责任事由,这种情况下称之为“推定责任的例外型”。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没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则没有非难的余地。当然,把适用的条件扩大到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条件则有不妥之嫌,如强奸犯怕受害人指控而将受害人杀害则无减轻或免除责任之可能。在客观条件限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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