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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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9卷第6期吉林人学社会科学学报Vol.49No.62009年11月JilinUniversityJournalSocialSciencesEditionNov.2009□刑事法理论研究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张明楷摘要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是具体的危险犯:当危险驾驶行为产生了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危险具有故意时即使没有发生伤亡实害结果也应适用刑法第114条。刑法第115条第1款包含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危险驾驶的行为人对伤亡实害结果具有故意时或考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对现实发生的伤亡实害结果仅有过失时都应当适用刑法第115条第1款当然对二者的量刑必须有明显区别。行为违反交

2、通管理法规虽然具有公共危险但不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或者虽然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但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仅有过失的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生了伤亡实害结果且行为人具有过失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当前有必要扭转对交通肇事罪量刑过轻的局面。关键词危险驾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收稿日期2009-09-17作者简介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100084近年来因醉酒驾驶车俩、严重超速驾驶车俩俗称飙车以及无视交通信号如逆行、闯红灯驾驶车辆等行为以下简称“危险驾驶行为''其中不包含轻微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所造成的重人交通事故急剧增加致人伤亡的数量

3、也明显增多。在接连发生重人交通事故后一些人将原因归责于刑事立法的缺陷即刑法没有将危险驾驶行为本身规定为犯罪进而建议增设危险驾驶之类的犯罪一些人则主张将危险驾驶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显然前一种观点是想从立法上解决问题后一种观点旨在从解释论上解决问题。从立法上解决问题当然是一条可行的路径但本文旨在从解释论上讨论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在现行刑法Z下对于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伤亡实害结果以及尚未造成严重伤亡实害结果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能否认眾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耍涉及怎样理解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规定Z罪的基本性质及其适用条件故意内容是什么如何判断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具有

4、具体的公共危险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以及第115条第1款与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关系等问题。此外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的应当如何量刑也是值得讨论的话题。一、如何确定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故意内容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认为:对伤亡实害结果仅具有过失的成立交通筆事罪对伤亡实害结果具有希望或考放任心理的才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有学者指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不仅客观上要有足以致多人死伤或者公私财产广泛而重大损?42?失的能够称得上是'危险方法'的行为而冃主观上要有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要有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无此种故意者即便是其行为已经造成多人死伤或广泛而重大的财产损失也只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可能构成本罪。"1这种观点之所以流行主要有三个原因:其一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都认为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所规定的罪名相同进而认为二者的构成要件相同。曲于刑法第115条第1款所规定的结果为觅伤、死亡与公私财产的觅大损失以下简称伤亡实害结杲刑法理论便认为不管是成立第114条规泄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成立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行为人对伤亡实害结果具有故意尤其窄形硕陨送鑒岛如哂邢M嫦助湃翁取F涸捎谛谭芒4条明确规

6、定故意的内容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人们又习惯于认为只有实害结果才是危害社会的结果进而主张只有希望或者放任自C的行为发生伤亡实害结果的才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三刑法另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于伤亡实害结果不具有希望或者放任态度事实上即使是危险驾驶的行为人其主观上一般也并不希望或者放任伤亡实害结果因而属于交通肇事罪倘若认为危险驾驶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就会被架空。正是因为上述观点的流行所以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屮对丁没有造成伤亡实害结呆的危险驾驶行为一般不会适用刑法第114条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

7、公共安全罪对于造成了伤亡实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一般仅适用刑法第133条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是上述观点与做法值得反思。适用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时是否以行为人对伤亡实害结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态度为前提取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所规肚Z罪的基木性质以及两个条款之间的关系也取决于如何确认故意的认识与意志内容。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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