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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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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芮城县人民检察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为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加速推进平安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快速排查调处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和信访维稳工作取得实效。经院党组研究,制定如下工作制度。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1.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听取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部署安排下季度工作;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进行研究处理,确定调处责任领导、调处责任人、协办人、完成时限。2.各部室应在参加例会时应同时向院综治办公室提交相关报表和有关材料。3.做好会议记录,对会议做出的决定进行跟踪反馈
2、,对到时限未调结的纠纷要在例会上通报。二、矛盾纠纷预测预警制度1.各部室对工作之间产生的矛盾纠纷的苗头和倾向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提出应对措施,需要由上级部门协调处理的,由院综治办公室汇总后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2.各部室对后勤保障工作需要综治办公室给予支持的,要及时向县综治办反映,办公室能够解决的应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提出应对措施,给予解决。3.各部室应定期对本部门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进行摸排,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三、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每年元旦、春节及重要节庆日和敏感时期作为集中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重点时期。集中排查调处工
3、作要结合实际,抓住影响本部门社会稳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2.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对于集中排查出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要区别情况,进行处理:能够当场调解的简单矛盾纠纷当场调解;一般纠纷按调解程序进行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进行调处,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对未调结的纠纷,要制订调处方案予以调处。3.综治办对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要注意积累原始资料,建立专门排查调处工作档案。四、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1.院综治办应当及时受理干警矛盾纠纷的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处矛盾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承办人负责做好记录。2.承办
4、人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3.院综治办要认真做好来信、来电登记工作。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当日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并按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来电能即时回答的,即时回答并做好登记记录;不能即时回答的,研究后及时回复来电人。五、信息报送制度1.对重大、疑难纠纷应当在发现或受理当日之内上报分管领导,专报应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事态发展趋势、调处结果、采取的应急措施、拟办意见等。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主要包括
5、以下六个方面:(1)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可能激化为民转刑案件的矛盾纠纷;(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4)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6)其它应予及时报告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2.院综治办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无论最终是否调处成功,均应在上报的同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解。六、矛盾纠纷分级调处反馈制度1.综治办调处一般纠纷应当在5日内解决,重大复杂纠纷3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2.需
6、要由上级机关协调解决的纠纷,由院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上报。3.院综治办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院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调处工作进展情况。调解成功后,应将调解结果报送;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反馈,由院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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