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审判权内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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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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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完善审判权内部监督机制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审判权下放由合议庭等审判组织独立行使。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特别是加强法院的内部监督,防止权力被肆意滥用,对提高裁判质量乃至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都有着重大而现实的意义。近年来,针对法官队伍出现的各种违法乱纪问题,本人对现行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进行了思考。  1、法院内部审判权力监督的概念  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属同1组织或同1系统内部的自我约束的机制。据此,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则包括两个层面:1是上、下级法院间的监督;2是本法院内专职或非专职监督机构之间及对法院工作人员的监

2、督。前者主要主要体现为上诉程序设置、提审制度设置以及上级法院所开展的审判监督程序等,基本上体现为事后监督,这种监督虽然亦属广义的法院监督,但并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后1问题,单纯的法院内部监督问题,不包括法院间的监督问题。直观所见,目前的法院内部专职监督主要有监察部门的违纪督察和审监部门及审判管理部门开展的案件评查制度,分为两条线,即违法监督和业务监督,相互独立工作,且工作的重点和目的各异。除此之外,还有院长监督制度为模式演伸出来1套行政监督体系,属于非专职内部监督。但内部监督机制作为法院加强内部监督内在的工作方式,其内涵则较

3、为丰富,应包括监督的原则、监督内容、机构设置、监督权力的运作等方面,此外,还包括1套科学的法官考评奖惩机制。  2、现行法院内部监督机制之不足  现行内部监督机制不论是专职监督还是非专职监督,其监督者角色定位、监督机构的配置等都不同程度存在不足。就专职的内部监督而言,具体表现为:第1,监督职能配置不合理,导致监督权分裂。监察室只管违法乱纪方面,即只对司法廉洁问题进行监管,但不管案件方面的问题,缺乏对案件审理进程监督,即只能是违反事件暴露之后事后管理,而审监庭只负责案件的质量问题,不监管承办人的司法廉洁问题,两个部门间各管1片,两者之间缺乏有

4、机的衔接。从权利的完整性角度分析,权利遭受分割,监督权不完整。第2,监督主体不独立,导致监督者角色错位。即缺乏专门的案件责任监督机构,监督者有时也是审判权的行使者,监督权与审判权合1,监督者既办案件又监督,监督权难以正常发挥作用;第3,监督的范围不明确。即内部监督究竟可监督哪些事项,是不是仅局限于违法行为,还是包括不当处置的纠偏权限。第4、监督程序缺失。对违法审判行为缺乏统1明确的责任认定程序和标准,从而造成监督效果不明显,查处不到位。至于非专职的内部监督,问题则更多,基本上局限于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或事中监督缺乏。  3、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

5、重构  综上分析,不难发现,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及审判权力机制的转变,旧的监督制约机制已明显滞后,存在较大的弊端,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最直接的后果是造成了明显的权力真空,使法官违法违纪和司法腐败有机可乘。但法院内部的监督,无论对案件还是对法官而言,都是最直接因而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内部监督较之其他监督而言,其优势10分明显,如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工作职能、工作性质相近,监督内容更为广泛,针对性更强,更有利于降低监督的成本,从而使监督更加充分有效。  我认为,只有改革现行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审判权内部监督机制,以审判责任为核心,为审

6、判权的正当行使提供合理的约束与保障,避免对人监督与对案监督、纪律监督与审判监督相脱离,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内部监督工作的被动局面,有效地克服查而不追、追而不处、处而不严等问题,保证内部监督机制监督效能的充分发挥。  为解决监督权配置和主体的独立性问题,我认为应在法院内部设立监督的专门机构——监督委员会,法律根据是《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院长监督的有关规定,由院长授权该委员会代行院长监督程序中发现并审查问题的职能,赋予监督委员会收集违法审判线索和审查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认定违法审判责任的职能,使监督委员会真正成为审判监督庭和

7、纪检监察部门的连接环节。监督委员会为提起再审和处理违法违纪人员提供线索,但既不处理人员又不处理案件;审判监督庭处理再审案件而不处理人员;监察部门处理人员而不处理案件。这样,通过监督委员会的职能活动把纪律监督与案件监督、对人监督与对案监督衔接起来,实现对违法审判案件与违法审判责任人的同步追究。  就监督人员选配和评议认定规则上,应注意以下问题。如果法官需要具备比常人更高的素质,那么,监督法官的人就应该具有比法官更高的素质。为此,在监督人员配备上,法院应选派业务素质好、审判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监督委员,使监督委员会具有与审判活动专业化相适应的监督

8、能力。由于每个人的专业理性和经验都是有限的,监督委员会在进行监督活动过程中必须实行集体评议原则,对每1个被监督案件的监督结论都必须通过集体合议才能确定。通过监督委员之间的专业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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