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大风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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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钦州市大风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紧急通知》(桂政电〔2018〕55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6〕2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查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紧急通知》(钦政电〔2018〕2号)要求,为加强大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改善大风江流域及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大风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大风江流域2018-2019年年均水质达到Ⅲ类标准;到2020年,确保大风江流域每月水

2、质持续稳定达到Ⅲ类标准,力争年均水质达到Ⅱ类标准。二、重点任务(一)开展“散乱污”清理整治对大风江流域“散乱污”企业和小作坊进行排查,彻底摸清其数量、类型、分布、排污、证照等情况,同时进行清理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及小作坊,一律清理取缔;对生产工艺落后、不符合产业政策、排污量较大、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进行关停、转产或升级改造。牵头单位:灵山县、钦南区人民政府-7-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完成时间:2018年12月底前(二)加强工业企业监督管理对大风江流域塑料加工厂、造纸厂、石灰膏场、水泥制品厂和屠宰场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规范整顿,关闭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同时,加强对合法

3、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偷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一律从严处罚。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灵山县、钦南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间:长期持续(三)实施生活污水直排口截流对伯劳、那彭、东场、犀牛脚等镇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摸清钦江上游各镇排污状况,并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污水经管网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后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灵山县、钦南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18年12月底前(四)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强伯劳、那彭、东场、犀牛脚等镇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强化脱氮除磷功能,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负荷率,确保流域内镇级污

4、水处理厂污水负荷率达到50%以上。-7-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灵山县、钦南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18年12月底前(五)开展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开展大风江流域畜禽养殖排查,摸清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排污状况,核实养殖场信息、养殖种类、数量及养殖粪污排放情况,并于2018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清理整治。牵头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灵山县、钦南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18年12月底前(六)开展水产养殖综合整治依法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并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水产养殖清理整治,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限养区内水产养殖清洁化改造。牵头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灵山县

5、、钦南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19年6月底前、2019年12月底前(七)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确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对大风江流域实行覆盖。同时,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确保2019年底前完成2018年自治区下达的大风江流域内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建设任务。-7-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灵山县、钦南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19年12月底前(八)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并有效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化肥利用率、秸秆综合利用率、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等指标。牵

6、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灵山县、钦南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间:长期持续(九)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侵占河道及捕捞行为加强大风江河道巡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面查处侵占河道、破坏河道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及捕捞行为。同时,加强对合法采砂企业的监督及管理,对过度采砂、超区域采砂行为一律从严处罚。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灵山县、钦南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间:长期持续三、保障措施(一)全面落实“河长制”全面落实县、镇、村三级“河长制”,按照“-7-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有利有责、奖惩并举”的原则,灵山县、钦南区领导亲自挂帅担任“河长”,全面负责河流监督管理工作,并

7、把干流和支流河流的管理落实到有关城区、镇(街道)及建制村主要负责人。通过全面落实“河长制”,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强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着力解决大风江流域突出环境问题,切实改善大风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灵山县、钦南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间:长期持续(二)多渠道筹措资金一是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做好市本级大风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资金保障工作,并指导各县区落实大风江流域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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