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检察官客观义务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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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检察官客观义务比较研究摘要检察官客观义务的依据检察实践的需要而产生,伴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发展。在不同法系的国家,检察官客观义务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发展情况。本文通过域外不同法系国家对检察官客观义务所面临理论、实践困境及其应对措施的分析与研究,结合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现状与特征,以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外检察官客观义务进行研究,以期提出实现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可行性路径。中国2/vie  关键词检察官客观义务比较研究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年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项目《司法人员管理研究》(2015

2、B0605)课题成果。  作者简介:张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4.331  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为了寻求案件真实,不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而站在客观立场上进行活动。检察制度的出现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阶段性产物,它的存在以一定的社会条件为基础。以检察制度为基础所产生的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受历史条件、发展程度、制度背景等因素的影响,在不同法系国

3、家呈现出了各自的特点。随着联合国关于客观义务规定的刑事司法文的件出台和国际上有关检察官客观义务相关理论与实践的探讨的逐步增多,检察官客观义务问题逐渐为我国理论与实务界所关注。  一、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制度现状与面临的困境  检察官客观义务最明显的表征是检察官在审判程序中依据证据材料主张被告无罪。如果检察官依据侦查阶段所收集的客观证据材料,认为并不能认定被告有罪,那么检察官应当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我国不但没有确立出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目的检察官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之制度,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

4、诉讼法》中反而保留了检察官的补充侦查权。甚至于,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亦作出了例外规定: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能存在以非法方式收集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说明。给侦查机关多次补充机会和对其可能存在的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辩解的机会的做法,造成了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极大侵害,也是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违背。补充侦查权的存在,对于控辩平等而言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而且并不符合无罪推定之精神。我国目前施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强调对犯罪的处罚,又

5、注重矛盾的化解和人权的保障,而检察官请求无罪判决之权利入法应当为我国所接受,从而推动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更好实现。  我国检察制度中检察官客观义务面临理论、制度及现实等多方困境。具体表现为:  第一,检察官法律监督权力行使与检察官客观义务之冲突。我国的检察体制具有中国特色,检察机关在职能实现过程中有超职权主义的特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包括“法律监督、司法审查、国家追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破坏宪法、法律、法令、政令�y一实施行使检察权,维护公正公平正义、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其法律监督的对象为国家机构

6、的活动是否违反宪法、法律、法令和政令。作为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的刑事司法监督权,具体又可分为刑事审判监督权、指挥和监督执行裁判权。从一定意义上讲,检察机关职能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刑事审判监督权、指挥和监督执行裁判权的运用。民事行政司法监督权的行使,一般发生在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有错误或者是行政诉讼判决违法时。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在具体案件中坚持寻求案件事实的客观义务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是否会发生冲突?答案是肯定的。检察官作为一种职业化的社会角色,一方面要追诉犯罪,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序;另一方

7、面又要同时兼顾司法公正的维护。这种角色的定位本身就是具有先天内在矛盾性的统一。  第二,检察一体化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妨碍。我国人民检察院在体制上自成系统而相对独立,为自上而下集中统一的组织关系。这种对外依法独立、对内由上而下,被世界三大法系均予以确立的组织原则,被称为检察一体化。检察一体化意味着检察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统一有效地行使检察权。在机构设置上,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检察院实现领导,上级检察院给下级检察院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在职务级别上,检察长对检察官享有指令权,在检察事物范围内,检察长能以命令的方式要求下级检察

8、官为一定行为。诉讼法上的实体公正是法官通过在诉讼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而实现案件的公正裁判,这种实体正义是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最初动因和首要价值。而诉讼法上的程序公正是司法者在程序操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坚持程序正义,是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实现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和基本保证。我国目前检察一体化的检察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的客观独立性,不利于检察官在诉讼中追求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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