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的起源与发展的研究

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的起源与发展的研究

ID:28604176

大小:116.00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8-12-11

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的起源与发展的研究_第1页
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的起源与发展的研究_第2页
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的起源与发展的研究_第3页
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的起源与发展的研究_第4页
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的起源与发展的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的起源与发展的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的起源与发展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要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既要注意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又要注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要不偏不倚。“依据这个原则,检察员、警察负有义务,应当不偏袒、公正地采取行动,特别是要全面的侦查事实真相。检察员、警察不得单方面地谋求证明被告人有罪。”[1]  客观义务原则最早确立于19世纪中后期的德国。当时,围绕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与义务产生了截然对立的两派:一派是主观派,认为检察官仅仅

2、是承担控诉职责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派是客观派,认为检察官不仅仅是一方当事人,而且是承担着严格客观义务的法律守护人。主观派把刑事诉讼视为与民事诉讼基本类似的诉讼程序,认为检察官像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一样,其职责仅在于攻击对方(被告),只需要收集对被告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而无需收集对被告方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对被告方有利的事实和证据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收集,即使被告方因自己的过失而导致法官作出有违事实的有罪判决,检察官也无需负责。按这一主张,检察官不得为被告人的利益提起抗诉,被告方也不得申请作为对方当事人的检察官回避。而客观派

3、则认为,检察官作为公诉人是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其不仅是承担侦控职责的一方当事人,而且负有协助法官发现真实以实现司法正义的义务,因此,检察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仅要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且要保护公民个人的利益;不仅要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而且要保护被告人的利益;不仅要注意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要注意收集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主观派和客观派经过激烈的斗争,最终以客观派的大获全胜而告终。当时任普鲁士司法部长的萨维尼作为客观派的重要代表人物认为:“检察官承担着作为法律守护人的光荣使

4、命,...21.既要追诉犯罪,又要保护受压迫者,要援助一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人民。”对于检察官与被追诉者的关系,萨维尼指出:“在对被告提起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官作为法律的守护人,负有彻头彻尾实现法律要求的职责。”①当时客观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米特迈尔认为:“检察官应仅力求真实与正义,因为他知晓,显露他(片面打击被告)的狂热将减损他的效用和威信,他也知晓,只有公正合宜的刑罚才符合国家的利益。”②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官承担着双重义务,既要调查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又要调查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他们认为,这两种义务并

5、不矛盾,因为检察机关更上位的义务是要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既要准确惩罚犯罪,又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说正确认定国家对被告人的刑罚权是否存在,以实现法律的真实与正义。客观派的观点在1877年通过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得到了确认,《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0条(侦查程序)第2款明确规定:“检察院不权要侦查证明有罪的情况,而且还要侦查证明无罪的情况,并且负责提取有丧失之虞的证据。”第296条(法律救济权利人)第2款规定:“检察院也可以为了被指控人的利益而提起法律救济的诉讼活动。”  时至今日,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原则

6、在德国一直保持下来。其间,虽然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洗礼及各种政治势力的交替,但立法者从未取消过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规定。在1960年前后掀起的有关检察官性质的大讨论中,虽然法律界对检察官到底应该是独立自主的准司法官还是上令下从的行政官看法不一,但对萨维尼时代即保持下来的检察官客观义务均未提出质疑。1982年,德国学者博伊尔克曾说:“以实事求是之准则行事、同等考量正反观点的检察官,不是乌托邦,而是德国(刑事)程序的实况。”③德国另一位学者德林甚至认为:“检察官乃世界上最客观之官署。”④  由于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承担客

7、观义务正确反应了刑事诉讼对真实与正义的追求,因而这一原则一确立就迅速被欧洲大陆其他许多国家所吸收。在法国,“依现行规定,在侦查阶段则须同时兼顾两项事——即收集可证明被告有罪和无罪之资料,...21.及可供研究如何来处置被告之方法之资料……由于在侦查阶段须同时兼顾此两事项之结果,使检察官之任务转向去探讨以更好之方法来解决案件。”[2]《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还规定:法院就公诉作出的所有裁判决定,代表社会利益的检察院均有权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既可以不利于被告人,也可有利于被告人;法律还规定,对于宣告无罪的判决,检察院为“

8、法律之利益”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时,还不得损害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的利益。[3]比利时、丹麦、希腊、爱尔兰、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等国也都确立了这一原则。如在比利时,检察官有义务追求实质真实,即检察官有义务收集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如果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是无罪的,必须向法官请求判决被告人无罪;检察官因此在理论上并没有当事人的作用,而应当以法律的公正实施为唯一追求,客观地履行职责。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