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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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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与控制特征研究论文.freelidstructure)的控制模式。与之相对应,它的所有权结构具有以下显著特征。(一)控股股东所享有的控制权及其对企业的现金流所有权(Cash-Floinoritystructure)。这种股权结构有别于股权分散结构(Dispersedo].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84—85)同样,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家族控制现象也较普遍,据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提供的研究数据表明,在我国新开办的民营企业中,业主本人投资占投资总额的82.7%,而在所有其他投资者中又有13.10%为业主的亲戚。(李亚.民
2、营企业产权融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46-47)此外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中家族企业占80%以上。例如,鑫富生化家族持股49.93%、中捷股份家族持股56.60%、浙江传化家族持股52.50%等等。(李荣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析与公司治理的完善[J].金陵科技学报,2005(9):20-23)为了更好地说明家族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程度,笔者进一步考察了沪市213家民营上市企业的最终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情况。据表2数据显示,在我国沪市民营上市企业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的占公司总数的18.22
3、%,形成了绝对控制;第二大股持股比例小于5%的公司比例为27.10%;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小于10%的公司占公司总数的比例为50.93%。上述数据表明,我国民营上市企业的家族股东控制着上市公司的股权,家族控制人对民营上市公司有较强的控制力,小股东持有的股份较少、比例低,难以形成制衡的股权结构,小股东利益易受侵害。二、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控制特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人通常采用金字塔结构保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最终控制人处于金字塔塔顶,上市公司处于塔底,该种控制结构具有如下主要特点:(一)控制方式多呈金字塔结构,控制链较长,最终控制人“以小拨大”,控制结
4、构较为复杂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人一般通过金字塔结构方式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控股股东处于金字塔的最上层,上市公司被置于金字塔塔低,通过一系列中间层次的公司层层放大了控制权,使控股股东以较少的投资便可以控制下层的上市公司,而且随着控制层数的增加,控制链越长,所有权相对于控制权就越小,两权分离程度就越大,这使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具有“杠杆效应”。(下转第55页)(上接第53页)笔者以沪市民营上市公司的控制结构来说明这一问题。相关数据表明,有113家民营上市公司采用一层金字塔结构;采用二层金字塔结构的公司有57家;采用三层(及以上)金字塔结构的有22
5、家。此外,随着控制链的加长,最终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不断下降,而所拥有的控制权却不断上升。在采用三层及以上金字塔结构的企业中,最终控制人对企业的所有权仅为15.26%,但其拥有的控制权达到37.57%,控制权是所有权的2.46倍,两权分离程度更加严重。(上海证券研究中心.中国公司治理报告——民营上市公司治理(2005).[R].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74-75)特别是在金字塔控制结构下,常常会出现名义控制与实际控制的不一致,复杂隐蔽的控制结构导致名义最终控制人与实际最终控制人的不一致,使得控制结构更趋复杂。(二)民营企业系加剧了所有权和
6、控制权的分离程度,控制结构更加复杂,最终控制人的侵害行为更具隐蔽性随着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受让国有股权政策的逐步放宽,我国民营上市企业构造企业系的现象不断涌现。从表面上看,我国民营企业造系运动是为了谋求多元化的发展,但相当部分民营企业造系者的真正动机是试图利用我国股市的制度缺陷和法律漏洞,通过造系运动实现掏空上市公司、操纵股价和攫取超额利润的目的。相对于一般民营上市企业,民营企业系通过控制多家上市公司,使得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更加严重,股权结构更为复杂,控制链更长。笔者以沪市民营企业系所控制的47家上市公司为对象,同时以控制单家上市公司的沪市166家
7、公司为样本,对两组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对比分析,分析结果表明民营企业系上市企业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明显大于非民营企业系上市企业,控制链更长,控制层数更多。民营企业系的控制权是所有权的2倍,而一般民营上市企业的控制权仅为所有权的1.45倍,民营企业系上市公司的平均层数为1.83层,而非民营企业系的控制层数仅为1.28层,可见民营企业系使得民营企业以小拨大,以较少的投资便可对较大资产的上市公司实行控制。上述实证研究结果充分说明了我国民营企业系上市公司控制链较长,控制层次更多,最终控制人对企业的现金流要求权偏低,而控制权偏高,使得最终控制人有可能以较
8、小的资产实现对较大资产的上市公司的控制,导致其侵害行为具有较大的溢出效应,强化了其侵害动机,从而引发了更为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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