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实践中国企改制完成时间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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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司法实践中国企改制完成时间的认定浅析司法实践中国企改制完成时间的认定  国企改制,简单来说,就是国有资产从国有公司、企业中部分或全部退出,同时引入多元化的经济成分的一个过程。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这一过程大致要经历改制方案的制定和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缴清国有资产以及变更企业登记等众多步骤。  随着国企改制的不断深入发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隐匿、私分、挪用、贱卖和转移国有资产等犯罪现象,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失。为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这类借国企改制之机侵吞、窃本文由.L.收集整理取国有资产的现象,最高院

2、和最高检于2010年12月颁布了《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强对国家出资企业这一特定领域和国企改制这一特定环节中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国企改制完成时间的认定关系到相关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认定和研究。  浅析司法实践中国企改制完成时间的认定浅析司法实践中国企改制完成时间的认定  国企改制,简单来说,就是国有资产从国有公司、企业中部分或全部退出,同时引入多元化的经济成分的一个过程。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这一过程大致要经历改制方案的制定和

3、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缴清国有资产以及变更企业登记等众多步骤。  随着国企改制的不断深入发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隐匿、私分、挪用、贱卖和转移国有资产等犯罪现象,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失。为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这类借国企改制之机侵吞、窃本文由.L.收集整理取国有资产的现象,最高院和最高检于2010年12月颁布了《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强对国家出资企业这一特定领域和国企改制这一特定环节中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国企改制完成时间的认定关系到相关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等问题,因此有

4、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认定和研究。  国有公司、企业改制完成与否,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性质的认定,进而影响到行为人主体身份以及其行为性质的认定,而且根据两高的《意见》可知,它还会影响到相关职务犯罪既未遂的标准等一系列定罪量刑的重大问题的认定。然而,《意见》以及相关的规范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国企改制完成时间的认定这一问题进行过明确规定,实践中的认定也是十分混乱的,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  具体来说,理论上对国企改制完成时间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政府批准说,即以政府正式批准国有公司、企业进行改制的时间作为国企改制完成的时间;二是机构改组说,即认为改制企业召开股东大会选出改制后企业的董事会、监

5、事会和经营者时就完成了企业的改制;三是产权合同生效说,即以改制过程中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作为国企改制完成的标志;四是缴清国有资产说,即认为改制后企业的出资者缴清全部国有资产的款项时为国企改制完成的时间;五是变更登记说,即以改制企业是否进行了变更工商登记作为国企改制完成与否的标志。  根据日常的经验常识以及商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和司法文件的规定,我们不难判断,前三种学说认定标准过于提前,具有其明显的缺陷。具体来说:1、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国企改制步骤的规定,政府批复并同意改制只是整个企业改制过程中众多环节中的一个环节,仅凭此就认定企业的国有性质已经发生改变,难免就会显得为

6、时过早,而且这个时候资产评估工作尚未进行,改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范围尚未确定,还处在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之中,因此,以政府批复同意改制作为企业改制的完成时间显然是不合适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创立大会的召开仅仅是公司成立过程中的一个预备程序,这个时候公司能否成立还处于一个未知的状态,它选举出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相关的经营者亦是处于尚未进行行政确认的状态。而且,一般情况下,内部选出的董事、经理等一系列人员此时尚未涉及其职务转变的问题,他们仍在从事其在改制前企业中一直从事的职务,身份并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认定中一般不会出现混乱,故这一认定标准也是欠妥的;3、产权合同生效说的

7、缺陷更加明显,众所周知,合同的生效并不意味着产权交易已经完成,这个时候改制后企业的出资者尚未缴纳改制前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款项,而且此时的公司性质亦未发生实质改变,相关的改制工作尚未最终完成,仍具有不确定性,很难说合同生效就意味着企业改制已经完成。  相比较上述三种学说中的标准来看,缴清国有资产说和变更登记说相对还比较合理,而且,司法实践中以这两种标准来认定的情况也比较多见。然而,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远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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