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同意权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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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知情同意权法律论文患者知情同意权法律论文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必须在得到医师充分说明与病情有关信息的基础上才能行使,因此医师的说明义务构成知情同意权的前提。一般说来,法律规定说明义务,是为了平衡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以保障信息弱势方的权益。医患关系中医师的说明义务除维持公平功能外,还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即保障患者的自我决定权。由此有必要对说明义务的各个方面进行阐述,该部分对说明义务的阐述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说明义务的主体、说明义务的对象、说明义务的形式、说明义务的标准、说明义务的免除。(一)说明义务的主体所谓说明义务的主体是指在

2、医疗行为前、医疗行为进行中、甚至医疗行为后负有说明义务的人。关于说明义务的主体《执业医师法》规定为医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为医疗机构。实践中医疗机构只是一个组织,医师是该组织的雇员,进行说明的只能是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是违反说明义务的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务人员负有对患者说明的义务,因此医师是说明义务的主体。医疗实践中,常常有多个科室、多个医师共同参与治疗的情况,如在外科手术时,参与手术的除了主治医师外,还有麻醉师、护士等。数个医师共同治疗时,应根据其在医

3、疗团队所起的作用来确定说明义务,起辅助作用的医师不承担说明义务,但如果是负责治疗程序一个独立方面,则应承担说明义务。所以一般情况下说明义务的主体是主治医师,但手术时,麻醉师和手术师应分别就麻醉方式、麻醉风险及注意事项进行说明,二者说明内容也不同。医疗辅助人员如放射师、护理人员、麻醉师等是否可以代替医师履行说明义务存有争议。因主治医师有可能真正明确知悉何者为必须说明之事项,有无说明之必要、该如何说明等说明义务中的重要内容,而医疗辅助人员,只能辅助医师履行说明义务,但真正必须履行说明义务之人,只有主导医疗行为的医师。就我国

4、立法而言,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为说明义务的主体,因此医师及其他医疗辅助人员都可以包括在内,但实践中须注意的是主治医师委托他人代为说明,应该由该主治医师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二)说明义务的对象说明义务的对象也就是告知的对象,受东西方伦理文化的影响,我国法律对医疗告知义务的对象的规定与国外有所不同。在欧美知情同意理论和实践中,受其人权文化影响,倡导个人本位,力争个人权利,强调个人的自主决定权,除了某些例外情势外,医疗告知义务之对象只能是患者本人。在我国,受几千年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的影响,侧重家庭的儒家文化,淡视个

5、人主义的意识形态和为保护患者而对其保密病情的传统做法为患者家属作为告知义务的对象提供了正当性。总结我国历来数次立法,说明义务的对象立法模式分为以下四种:1、家属和单位任选模式。立法文本为1982年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第四十项所附"施行手术的几项规则"第6项规定,"实行手术前必须由病员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体表手术可以不签字),紧急手术来不及征求家属或机关同意时,可由主治医师签字,经科主任或院长、业务副院长批准执行"。此种模式下患者并非是同意权的行使主体,且以手术情形为适用前提。2、患者和家属共享模式。立法文本为

6、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予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此种模式下患者和家属并列为同意权的主体,没有强调知情基础上的同意,适用范围扩展到适用手术情形以外。3、患者和家属任选模式。立法文本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执业医师法》第

7、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此种模式下患者和家属是知情同意权的任选主体,除实验性临床医疗外,患者知情的内容仅限于病情。4、患者模式。立法文本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首次确认患者是知

8、情患者知情同意权法律论文第2页权的主体,且知情范围较之《执业医师法》扩大到病情、诊断和治疗方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10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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