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博客名誉侵权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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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博客名誉侵权中的法律责任博客的兴起,引发了诸多新型的言论侵权问题。例如相声演员郭德纲博客中的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原告则是相声演员、今年央视春晚语言类节目负责人汪洋。汪洋称,在今年1月的德云社新年相声专场中郭德纲指名道姓地提到“汪洋的老婆跟别人睡觉,汪洋因此要自焚”,这是对自己以及爱人人格和名誉的诽谤。汪洋表示,他要告郭德纲不仅仅是因为相声段子,还因为郭在博客里指名道姓说他不务正业。郭德纲的博客里有这样的文字:“老爷子(郭德纲的评书师傅金连瑞)住的大杂院里有个孩子比我大几岁,据说也喜欢相声。他家是卖汽水的,这孩子每天骑三轮车拉着汽水啤酒满街跑。每当看

2、到我练功,他总是一副轻蔑的面孔,我也很纳闷,他喜欢相声为什么不学不练呢?很多年后,这个不学不练的孩子红遍天下,他叫汪洋。”今年3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汪洋在起诉书中要求郭德纲公开道歉并保证以后绝不再犯,而且要求郭德纲在含新浪网在内的三个以上全国性媒体以书面形式道歉,消除影响。[1]郭德纲在相声表演中的言论是否侵犯名誉权,本文并不涉及,主要讨论博客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在博客中发布了侵害他人名誉权言论的作者,作为直接加害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为造成的损害负责。上面提到的汪洋诉郭德纲一案,如果法院判决郭德纲侵害汪洋的名誉权这

3、一事实成立,郭就必须承担责任。比较复杂的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在汪洋诉郭德纲一案中,汪洋没有把网络服务提供商列为被告。而此前沈阳诉张某一案,就涉及到了网络服务提供商。今年45岁的沈阳是北京的自由职业者,博客网(.bokee.)的专栏作者。他起诉称,去年他在网上意外发现了很多贬低他人格的文章,深感气愤,这些文章的发布ID均为“秦尘”。沈阳经调查确认,“秦尘”是扬州大学学生张某。从2005年6月29日到2006年1月15日,张某用网名秦尘在网上发布了《透视兽医网虫(一):扒沈阳的皮》等5篇被沈阳认为侮辱性的文章。沈阳在2005年年底要求博客网删除相关文章,

4、而随后却发现这些文章并没有完全被清除。沈阳认为张某的文章用极恶劣的词语侮辱、诽谤他,极大损害了他的社会评价。而作为博客托管商的博客网,并未对其网站上出现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他将张某和博客网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2006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此案。[2]我们以为,博客通过服务器发布的内容,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可能一一审查、核实。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他人的言论在博客发布前进行审查,是一种无法承担的负担,不利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的应当是合理注意的义务。只要它(1)已经知道内容侵权或已经发现内容侵权,

5、及时阻止而使侵权行为无法得以实施;(2)在接到受害人的告知后,及时移除涉嫌侵权言论,那么,网络服务提供商就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一旦被诉上法庭,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不用再承担法律责任。通常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难以在他人发布言论之前就知道或者发现内容侵权,因此它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要体现在第二点上,即接到告知后及时移除侵权内容。对于传统媒体来说,收回或者更正这样的抗辩事由不能完全免除责任,只能部分减轻承担的责任,因为传统媒体收回或者更正只是事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如果它没有尽到事前的审查核实义务,放任了侵权言论的发表,就应该为它主观上的过错承担责任。中国社

6、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新欣就此写道:“在诽谤诉讼中,有些答辩即使成功也不能免除责任,只能减少损害赔偿的金额,此类答辩就是不完全的答辩。‘收回(retraction)’是各种不完全答辩中最主要的一种,如果诽谤人能及时、并用同等重要的方式收回诽谤言词,法院就不能裁定对诽谤行为处以惩罚性损害赔偿,即使是补偿性损害赔偿金额也会因此而得到削减。”[3]然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来说,如果事前没有发现内容侵权,那么他接到受害人告知侵权后及时移除,就尽到了他应尽的义务,可以完全免责。二、回应权的适度抗辩在民事案件中原告有责任去减轻损害,这是一般的法律原则。就诽谤法来说,这意

7、味着原告应当利用任何可用的机制(自发的或自律系统),这些机制可能会补救或者减轻对原告名誉的伤害。而网络的回应权,恰恰给博客名誉侵权的原告提供了一个比较充分的自发的机制,以减轻对原告名誉的损害。网络的出现,使回应权成为完全由个人掌握、双方能够较为平等行使的一种权利。如果是网络中的信息好(好、坏,相当程度上属于主观判断的领域),那么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它。如果是坏,那么因特网就是反击它最好的场所,因为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发出自己声音。名誉侵权受害人不必经过侵权行为人的许可,也不用经过媒体同意,就可以随时通过网络对自己受到的诽谤进行回应。在传统媒体中,如果出现诽

8、谤言论,一个重要的补救措施就是“更正与答辩”,“更正”可以由媒体自己撰写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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