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报道中的名誉侵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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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缺陷报道中的名誉侵权认定摘要 在产品缺陷的报道中往往涉及专业知识,对记者的报道不应苛求。报道者无实际恶意,适当履行了职责,就不应认定为存有过失。不允许媒体“出错”,实际上是剥夺了媒体发现过错的权利。  关键词名誉 过失 宽容 缺陷报道    2007年3月24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播出了一期名为《都是染料惹的祸》新闻节目。央视记者为了调查毛巾染料的有害问题,暗访了河北省晋州市陈家庄乡海滩村海龙棉织厂和邻村陈家庄的一家“源泉”染厂。调查中,染厂一名技术人员拿出了几个样品,说是为“海龙厂”生产的。之后,记者从暗访的两家厂子里抽取了11个染料样品,

2、送到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显示,其中9个不合格样品中都含有国际上已经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节目播出后次日,海龙棉织厂生产的2万条毛巾遭晋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封存。事发后,海龙棉织厂负责人孟某以自己的产品虽不合格,但并未检出报道所涉及的禁用染色品芳香胺为理由,将央视告上法院。法庭审理中,孟某还提交被暗访的技术人员的证词称,其所说的“海龙”,是一个人的名字。而非他的“海龙棉织厂”。法院审理后认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获得客观社会评价的权利,与此同时,法律亦保护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权利。具体到本案,央视是基于部分毛巾生产企业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染色剂,严重危

3、害公众安全这一社会现象所做的调查节目。相关部门目前已确认该单位生产的毛巾不合格,虽不合格原因与致癌物质无关,但仍可证明其产品有质量问题。此外,毛巾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作为生产毛巾的企业,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为此院终审驳回了孟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断中对央视行为的认定中出现了两个关键词——舆论监督和公共利益。下面就结合本案,就产品缺陷报道中的名誉侵权的认定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一、产品缺陷报道中的公共利益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4、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缺陷分为三种。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指标上的缺陷。如果毛巾染料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害物质,产品对公众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伤害,这类毛巾在制造上存在着缺陷。  理论界一般认为对产品质量缺陷出现后,补救和解决的途径有三种模式:一、商业保险方式;二,司法管理;三,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三种模式在实践中的相互补充。商业保险和司法介入都是事后补偿。真正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产品制造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现状是国家动

5、态的行政管理。我国产品质量正处于全面提升时期,即使有国家行政的动态管理,常规的检查也难以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违规环节。大众媒介的监督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缺陷产品在生产者与消费者间的不对称现状。  Akerlof(1970)在《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又名《TheMarketforLemons》)的经典论文中指出,消费者通常缺乏对企业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特性等方面的相关知识。由于消费者无法接触到产品的生产过程,买家与卖家对质量信息的掌握是不对称的。受专业知识所限,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业品难以做出准确评判。以毛巾为例,毛巾的掉色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厂商

6、为了降低成本使用了低价违规杂色剂。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当公众对某一工业产品无法进行区分时,潜在的劣质商品就能在市场上得以流通,以劣充优,误导消费者。  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毛巾购买者理应获知毛巾质量优劣的全部信息,毛巾生产厂商应将毛巾质量的所有信息告之消费者。然而这毕竟是建立在理性社会所有人都是理性者的假设基础之上。在高利润和低成本的博弈间,趋利之心会让不法厂商尽力掩盖产品质量存的缺陷。当毛巾质量危及消费者健康安全时,通常需要政府的强制性规范加以制约。当国家监控出现真空时,劣质毛巾生产者仍会继续存在。如何让消费者知道劣质毛巾的生产情况,改变信息不对称现状

7、呢?媒介无疑应担此项重任。“在现代社会里,承担公开提示的任务大部被赋予大众传播媒介。它们的任务就是向人们公开那些对规范的严重背离。”大众媒介的传播普遍性能迅速及时地将缺陷产品的生产情况告之广大消费者,媒介对产品缺陷生产情况的报道能对解决缺陷产品信息不对称问题将会有所助益。缺陷产品报道旨在服务于广大消费者,将缺陷产品生产曝光,让消费者掌握辨别产品优劣的方法,既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维护了消费者的身体安全。产品的缺陷报道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性质。但作为劣质产品的生产者,为逃避国家的监控,生产隐秘性往往令正常采访的记者很难发现问题所在,不暴露记者身份的隐形采访

8、就成为报道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二、过错认定中的宽容    1 来自宪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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