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报道自由与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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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新闻报道自由与名誉侵权摘要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物质思想文化水平的提高,新闻报道与名誉侵权的问题逐渐增多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而我国至今尚无一部比较完备的新闻出版法。在现实某些案例中,把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与一般的侵权案件等同起来,使新闻单位处于不利地位。笔者认为,不应把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与一般侵权案件等同起来,在舆论监督与名誉保护发生冲突时,我国法律应优先保护新闻舆论监督的自由。笔者将分五部份阐述自己的理由。第一部分介绍了新闻报道自由与名誉权之间冲突的存在,其中包括新闻报道自由的提出、内容和意义,新闻报道自由对名誉权侵害的现象的存在。

2、第二部分介绍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协调,其中包括新闻报道自由保护的利益基础,名誉权保护的利益基础,着重说明了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协调关系。第三部分说明了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第四部分说明了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第五部分总结论述公共利益大于私人利益,在舆论监督与名誉权发生冲突时,应保护正当的舆论监督即新闻报道自由。关键词:新闻报道自由、名誉权、利益基础、冲突与协调、构成要件、抗辩事由....目录引言一、新闻报道自由与名誉权之间冲突的存在(一)新闻报道自由的提出、内容和意义(二)新闻报道自由对名誉权的侵害的现象的存在二、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协调(一

3、)新闻报道自由保护的利益基础(二)名誉权保护的利益基础(三)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协调三、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四、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五、结论....论新闻报道自由与名誉侵权引言:1992年6月,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诉吴祖光侵害名誉权一案。①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2)朝民字第3178号。被告吴祖光撰写《高档次事业需要高素质员工》一文发表于1992年6月27日《中华工商时报》。原告称该文捏造事实并使用污辱性语言,侵害其名誉权,向法院提起侵害名誉权的诉讼。在诉讼期间,被告又撰写《一个“被告”的回答——致“原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董

4、事长孙锁昌先生》一文,发表于《时代潮》杂志。同时,被告还在美国《世界日报》和《戏剧电影报》发表关于本案的两篇谈话对原告进行批评。法院查明:1992年6月6日发表于《中华工商时报》上的《红颜一怒为自尊》一文,报道了原告非法搜查倪培璐、王颖,侵害其名誉权的案件。被告依据此报道撰写《高档次事业需要高素质员工》一文发表于1992年6月27日《中华工商时报》,对原告单位个别工作人员检查顾客的行为及有关人员的谈话进行批评,在其后的谈话和文章中,被告对原告再次进行了批评。原告由此诉被告侵犯了其名誉权。名誉权和新闻舆论监督的冲突,是各国法律都面对的一种“价值的冲突(acrash

5、ofvalue)”。在此情况下,法律必须选择优先保护的法益。从国外的经验看,大都倾向对新闻自由实行优先保护。②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修订本)》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2版,第119页。那么,在名誉权和新闻舆论监督发生冲突时,我国法律究竟应优先保护新闻报道自由呢还是应优先保护个人或法人的名誉权呢?笔者认为,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该在名誉权和舆论监督的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对舆论监督的权利实行优先保护。一.新闻报道自由与名誉权之间冲突的存在....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工作者和其他公民利用传播媒介发表各种意见或言论,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等进行批评、实

6、行监督的权利。舆论监督与名誉权的保护都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它们从根本上都是建立社会的民主与法制、保持现代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不可缺少的制度。如果法律仅注意保护名誉权而忽略了对舆论监督的保护,那么,虽然个人的人格及其尊严得到了他人的尊重,但此种保护要以不必要地限制正当的舆论监督为代价,并将使社会缺乏一个大胆批评、畅所欲言的宽松环境。人们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丑陋和违法现象不能借住于大众传播工具予以大胆披露和批评,这不仅会纵容一些侵害公民权利包括侵害公民人格权的行为,而且会使个人的人格权沦为一种与社会利益不协调的绝对化的个人利益。然而,保护名誉权和正

7、当新闻报道,应当注意到,在这两种权利的保护之间是有一些冲突和矛盾,因为新闻侵权的主要对象是公民的人格权,特别是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因而法律对新闻侵权行为制裁程度不同,将直接影响到对新闻自由和公民名誉权的不同保护。①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修订本)》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2版,第118页。一方面,法律若特别强调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则必须适当限制新闻工作者在从事新闻活动方面的某些自由。反过来说如果法律对舆论监督活动予以充分保护,则必须限制受害人提出请求。因而,笔者认为新闻报道自由与名誉权的保护之间存在着诸多冲突,我国正在向法治社会迈进,在这个进程中

8、应健全新闻舆论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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