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徽州禁约合同观察清代乡村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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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徽州禁约合同观察清代乡村公共秩序  禁约合同的议定过程,反映出基层社会有自己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清代乡村公共秩序形成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前言  从法律社会学的视阈出发,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都不是唯一的行为规范,国家法之外还广泛存在着类型多样的其他社会规范,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整体法秩序。中国传统社会的法秩序在总体上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伴随着皇权专制自上而下建构的国家法秩序,即代表了精英文化的大传统;一是基于国家权力相对不足由社会内生的民间法秩序,即隶属于非制度性知识的小传统。其中,民间法秩序主要包括涉及私人

2、之间秩序的契约和涉及民间公共秩序的自治规约。禁约作为民间自治规约的重要类型,具有约束范围大、针对性强、适用领域广、便于实施等特点,是民间法秩序的真实记录与写照。因公开出版的契约文书中禁约合同数量相对较少,加之文献的零散性以及学者关注点的差异,导致对禁约合同的研究往往缺少整体性和系统性,其价值也未得到应有评估。刘道胜较早注意到了徽州文书中的禁约合同,其关注点仅侧重于合同文书的分类问题,而非禁约与清代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  本课题组在整理俞江教授私人收藏的1600余件清至民国徽州合同文书基础上,逐步认识到禁约合同对于研究清代民间法秩序的重要性。以俞藏48件禁约合

3、同为中心并结合其他契约文书出版物中收录的禁约合同,我们在区分其与禁约告示、禁约碑的同时,初步撰文探讨了禁约合同的内容与性质。  随着认识深入,笔者感到有必要从禁约合同的议定与实施过程对清代乡村公共秩序的形成与维系进行纵深研究。  禁约是清代乡村为保护风水、山林资源、生态环境和公益设施而公同议定的带有强制性规范内容的民间自治规约,从形式上看以合同文书为载体,又称禁约合同。至于明代以前是否已经出现了民间公议禁约的合同文本,因资料阙如,尚待考证。在明代百姓日用百科全书的乡约体式中已载有坟山禁约禁盗鸡犬约禁盗田园果菜约禁六畜作践禾苗约禁田园山泽约等格式文本。据此推测

4、,明清禁约的出现当与乡约体式的广泛传播有关。  在其示范效应下,民间开始将村落、宗族、行会等各类公议规约称为禁约,并形成规范化、格式化的合同文本。在徽州地区,目前发现最早的是明代天启三年(1623年)六月王锋等五大房人等为严禁盗砍山木而议定的禁约合同。  在形制上,其体裁、格式与清代禁约并无差别。一份完整的禁约合同包括议约主体、示禁原因、示禁规条、奖惩规则、立约时间及签名画押等内容。在反复适用中,禁约逐渐形成较为固定的形制与写作格式,只要填入公议规条,禁约文本便转化为具体的实例。之所以格式化,是为了处理乡村社会秩序中的主要矛盾或主要事务,古人经过长期摸索,对

5、解决方案已达成某些共识,并将这些共识性方案简化为固定的书写格式和统一的书写内容。禁约合同的内容以禁止性与惩罚性规则为主,在议约者之间更多地呈现出义务或责任的承担。其规范效力有时超出参与议定合同者的范围,对整个村落具有拘束力。其目的在于最大范围地约束民众的行为,维系乡村社会公共领域的秩序。禁约不单是一种合同,也是乡民自治的规约。它填补了国家法延伸不到的领域,理应成为法律史、法社会学和农村基层社会研究的重要对象。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以徽州禁约合同为考察对象,并非表明以禁约调整乡村秩序的现象只局限于徽州,而是适用于全国范围。从公开出版的各地文书档案以及民间遗存下

6、来的禁约碑都可以印证这一点。禁约合同的成文性、地方性和民间性为观察清代乡村公共秩序提供了另外一扇窗口,透过这扇窗口鲜活的生活场景将呈现在我们面前。  一、从禁约合同的议定看乡村公共秩序的形成  朝廷有法律,乡党有禁条。法律颁行天下,禁条严肃一方。①禁约合同序言中将朝廷法律与乡党禁条并行不悖的提法,恰恰表明在国家法遗留的权力空隙之外,需要活生生的禁约规条对地方秩序进行调整。禁约合同的产生与清代徽州的自然环境、社会结构、国家治理模式紧密相关。徽州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土地资源与生存空间十分有限。加之徽人笃信风水之说,围绕来龙、水口、坟山、荫木等争讼繁多。为了避

7、免纠纷,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及社会交往的各个方面都表现出强烈的契约意识。这种契约观念促使乡民以议定合同文书的形式探寻公共领域各类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此外,徽州属于典型的宗族社会,聚族而居使得地缘与血缘相重合,一个村落往往就是一个宗族。据现有的徽州宗族文书来看,在宗族内部事务和乡村外部公共事务管理中,通常是在族长、房长倡首下以集体议定合同文书的形式对大小事务进行管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也并非一竿子插到底,州县官府通常借用宗族、乡绅和村社组织等民间力量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平衡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的关系中,乡民通过公同议定禁约合同和相应的罚则,抑制破坏村落公共秩

8、序的行为,以达致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调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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