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投资争端案”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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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投资争端案”相关问题研究摘要:文章围绕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投资争端案,在简要回顾案情之后,对该案件所涉及的海外投资中的间接征收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海外投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间接征收风险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在评析ICSID仲裁裁决的基础上,详细地解释了本案所涉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条款。中国3/vie  关键词:中国平安比利时政府投资争端间接征收BIT条款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  :1004-4914(2016)09-080-03  一、引言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

2、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诉比利时王国投资条约仲裁案自2012年9月19日被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SID”)受理之日起就备受关注。ICSID仲裁庭于2015年4月30日以缺乏管辖权为由裁决驳回中国平安的诉讼请求,终结了仲裁程序。这是中国企业首次在ICSID起诉东道国政府,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本案虽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即告终结,但其中隐含的若干问题却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比利时政府的干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间接征收?ICSID仲裁庭关于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以下简

3、称“BIT”)条款的解释是否合理?ICSID仲裁庭以上述解释为由认为其没有管辖权是否合理?本案具有哪些可供探讨的经验教训?下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投资争端案的案情,第二部分对该案中的间接征收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对案所涉及的BIT条款的解释进行剖析,第四部分是简短的结语。  二、案情回顾  此案源于中国保险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最大股权投资。2007年11月,中国平安以相当乐观的态度在二级市场公开购买富通集团的股份,持续投资共计约238.74亿元人民币,最终持有富通集团4.

4、99%的股份。然而风云变幻,受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富通集团在全球金融市场上出现了严重的流动性危机,随后,比利时政府以“国家援助”的名义,实施了一系列干预措施,包括增资、收购、担保、强制转让股权等,并将富通集团银行业务转让给巴黎银行。比利时政府的行为致使作为投资者的中国平安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投资价值大幅缩水近96%,预计亏损228亿元,但中国平安并未获得适当的补偿。  中国平安认为,根据相关BIT的规定,比利时政府对富通集团采取的剥离不良资产和银行业务、股权置换等手段违反了中国与比利时之间

5、的BIT,从而损害了作为投资者的中国平安的合法权益。2012年9月21日,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中国平安向ICSID提起仲裁,要求比利时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由此,中国企业在ICSID起诉东道国政府的首起仲裁案件拉开帷幕。2015年4月30号,仲裁程序终结,中国平安铩羽而归。  三、关于间接征收认定的分析  中国平安在本案中指控比利时政府的行为具有征收外国人投资的效果,即所谓的间接征收。“间接征收”是指虽然没有直接转移或剥夺投资者的财产权,但效果等同于直接征收,或称与征收“任何类似的其他措施”、与征

6、收“效果相同的其他措施”。  (一)��间接征收的认定  1.关于间接征收认定标准的若干理论。关于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理论界主要持有“纯粹效果标准”、“目的标准”及“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三种观点。“纯粹效果标准”的客观性和可确定性较强,认为只需关注政府相关措施的效果,不需考虑行为的性质或目的,即按照东道国政府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对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造成的影响程度来判断其是否构成间接征收,该标准明显有利于中国平安。“目的标准”则正好相反,认为只要政府所采取的管制措施具有正当的公共目的或者是为了保护公共

7、利益,这样的措施就不构成征收。而“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作为一种有效平衡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的机制,则认为在认定间接征收时,要审查政府措施的各个方面和各种情况,兼顾效果和目的。  2.对比利时政府行为的认定。比利时政府认为,为了解决流动性危机,通过与巴黎银行进行股权置换和转售的方式,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和稳定国内的就业,应当界定为基于公共利益的公共管理行为,不属于间接征收,无需承担补偿责任。然而,根据2009年BIT第四条对征收和国有化的相关规定,可以初步认定比利时政府的干预措施是失当的。  首先,比

8、利时政府以救市的名义收购富通的股份,这种做法虽然在名义上没有剥夺投资者的财产权,没有公开宣布对富通集团进行国有化征收,但在实质上阻碍了外国投资者对本企业的财产的有效控制、使用和处置,限制了外国投资者作为股东的权利,已经达到了“间接剥夺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的效果”;其次,比利时政府对富通集团进行业务剥离和拆分后,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与巴黎银行达成交换协议,明显违反了法律程序;再次,比利时政府在其征收行为损害了富通股东权益的情况下,决定只补偿欧盟个人股东,对机构股东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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