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出租车司机的劳动关系界定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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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我国出租车司机的劳动关系界定与完善一、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间法律关系的界定  (一)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  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在学界也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很多学者以现阶段的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的不正常存在的关系为基础,论证出其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应属于雇佣关系或者承包关系。笔者认为,这本身就是一种本末倒置。  1.理论上。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当根据双方主体是否合格、是否有劳动给付和接受行为、双方是否符合“从属性

2、”等要件来作出判断。其中,界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核心标准是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别是人格的从属性。  从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的主体资格来看,一方为企业,一方为自然人,主体适格。从劳动给付和接受行为来看,出租车司机付出劳动力进行出租车的日常运营,出租车公司也通过出租车司机的日常劳动行为营利。  界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标准在于从属性。在日本,学界一般认为,劳动法所谓“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是一种“从属性劳动”,既包括“人的从属性”,又包括“经济的从属性”。“人的从属性”即在“实行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

3、处于服从使用者支配的地位,同时,劳动时间、地点、内容等由使用者单方决定”;“经济的从属性”即“劳动者的经济社会地位以及签订契约时契约内容的被决定性等”。多数学者认为,从属性指标主要有:“人的从属性”,包括对从事和依赖的工作是否有承诺的自由、工作时间、地点有无拘束性,工作内容和方法是否有使用者的指挥命令,有无第三者代替工作的可能性,报酬与提供的劳动力是否有等性。“经济的从属性”包括生产资料、生产方式是否被使用者所有,有无对他人劳动力的利用,是否由使用者单方决定劳动条件。对上述基准作肯定回答的,说明

4、其劳动者性强,反之则弱。  从“人的从属性”来看,出租车司机虽然从表面特征看来,有比较自由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但实质上,出租车司机如果想要在交完承包费用和各色管理费用之后,还有一定的盈余作为自己的工作酬劳,那么其势必在每个月内保持一定的工作时间。而工作地点就更不用说了,出租车司机这一行业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可能只呆在某个固定的地点进行工作,但这并不能作为其没有人身从属性的理由,退一步说,有些出租车只能在其公司所在地的城市范围内进行运营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租车司机实质上是有工作地的,只不过范围比较广,

5、并不固定在某一点上,而是一个区域。从工作内容和方法上来看,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都有一些工作时的要求或规范,如保持车内的环境卫生、不得无故拒载等,都能体现公司对司机的支配地位。  从“经济从属性”来看,出租车这一最主要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公司,出租车公司虽然每月从司机处得到的收入是固定的,但其还是一种对司机的劳动力的利用,出租车公司也毫无疑问的站在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上,对其与司机签订的合同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由此可见,从理论上来看,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主体适格、具有劳动给付与接受行为

6、,且具有典型的从属性的特征,足以区别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应界定为劳动关系。  2.立法上。2004年1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明确要求,“要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由此可见,政府早已经以行政规章的形式确认

7、了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  一些地方性规章也对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确认。如《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出租车公司应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员工或者驾驶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服务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服务合同;《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不仅规定了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与所聘用的驾驶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还规定了出租车经营者应依

8、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非标准劳动关系  相比标准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确实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1.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依附性。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只要符合用工条件且双方意向一致,即可建立劳动关系,一般不存在其它前置条件。而在有些出租车经营模式中,出租车司机要想与出租车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要以先签订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为基础,否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愿望将无从谈起。故该劳动关系对承包合同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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