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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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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劳动关系的界定——全球化下的个人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合同法国际研讨会【内容提要】2010年10月30日至3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高峰论坛——“全球化下的个人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合同法国际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隆重举行。本次研讨会得到了法国巴黎第一大学、里昂第二大学的鼎力支持。出席此次会议的中方嘉宾有: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北京市总工会,来自北京市各级法院的法官和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来自中国社科院、清华大学、政法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等劳动法学者,
2、以及各地的律师界代表;参会的外国嘉宾有法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吕妍婧女士等。本次研讨会围绕着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界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种类及其立法选择、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评价五大议题展开了为期一天半的讨论。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这一个单元是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界定。五位专家将会给大家带来界定、界限、困境、真相和启示,所以大家会有很多的收获。首先有请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教授、法国劳动法学会会长高蒂先生给我们发表演讲,他的演讲主题是“法国劳动合同的界定”,大家欢迎。高蒂:谢谢主
3、席先生。2007年中国制定了有关劳动合同法,和法国进行比较。刚才就像其他同事们所说的,他们所考虑的,比如说在社会保障,还有劳动关系方面,可能将在巴黎或者北京,我们不断举行会议讨论这个主题,可以说比较法,中国的也好,法国的也好,柬埔寨等等,还有澳大利亚的,离大陆法并不太远,但是他这方面的立法也很强,所以对我们来说是很有意义的一个聚会的机会。我现在给大家讲一下法国劳动合同法的界定。劳动合同它是一个命名式的合同,作为民法里面来讲,从1984年开始,我们就在民法规定中已提到了这些。我们主要是讲,提供这个服务的雇佣方面的合同。劳动法的界定
4、没有今天显得这么重要了,也许作为法国方面的领先者,他们获得了一些提高,比如说自由贸易使得在旧制度下某些规定消失了。在19世纪,劳动者的工资,关于这个方面的关系又逐渐恶化。我们在建立劳动合同这方面的问题就是越来越重要。之所以这样说,也就是从19世纪末,由于劳动法还有社会法方面的发展得到了空前提高。劳动合同法如果从19世纪末开始的话,雇主们他们必须要遵守一些个条款,比如说今天你签了劳动合同法,至少要有自己的公司,也必须要限制劳动时间。当然了,对于某些非劳动合同之外的话,尤其是私人签的合同,并没有限制。对于法国来说,个体劳动者必须要登
5、记社会保险。如果签定劳动合同的话,社会保险方面的支付是要由企业来支付,这是个问题。那也就是说社会保证方面它的缴费至少大部分由企业来缴,还有解雇的这种权利,是很难实施的,从民法也好,商业法也好,商法都是这样子的。39那么这个界定是什么意思呢?我认为,当我们谈这个界定的话,法国的法学家首先就想到了法官,像中国的法官,我们今天有中国的法官,他们谈到这个问题的话,也就是说首先是一个司法界的业务,比如说一个法官接了一个案子,开庭审理一个案子,领薪者要求执行规定,法官就要核实是否领薪者有权利保护自己的权益,他们有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法官要比较
6、客观的情形,还要看一些,他工作当中有没有比较荒谬的做法,然后得出在之前他们做了哪些事,劳动合同有哪些是荒谬的方面。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这些,也就是说合同中所写的未必都是真的,诉讼双方主要就是要看他们所做的,里边是不是写的东西得到了真正的执行,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我给你们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法国讨论了很多共同的项目,在杂志上进行了评论,一个出租车公司,巴黎出租车公司,他招了百十来个司机,本来应该把他们雇为定性的工资,但是跟他们签了车辆租用合同,也就是说这些人把车租给这个公司,比如说出租车司机来说,公司是有车,他把车租给这些司机,所以
7、这些司机他们并不被视为领薪者、正式职工,他们只是个人承包者。那么出租车司机受到了出租车公司的严格监督,那么这个租赁合同的话,打官司打到了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就详细明确了这一点,也就是说这个司机他们在工作,公司的工作他们控制得很重要,不是说这个不能算是一个劳动关系,所以重新的界定,认为合同无效,必须签署另一个合同。这个事情就说明,根据上诉法院他们司法惯例,法国的司法惯例来看,有社会庭,他专门处理这方面的问题,社会庭经常会在判决中这样写到,按照传统,存在一种雇佣的劳动关系,但是并没有双方明确的民事,也并看不出来他们是非常自愿地签署这方
8、面的合同。劳动者他们工作业务,到底他们是愿意做的还是实际应做的,并不是他们出于本意要从事这种工作的。所以说这个合同不行,应该有一种新形式的合同。为什么受诉法院以这种形式来解决?因为劳动合同法是强制性的,它制定一些个规则就像命令一样,必须要这样做,据此才能够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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