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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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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學卓越計畫-鼓勵學生創作開發或展演活動補助要點101年8月14日卓越計畫管考會議通過一、為配合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之實施,鼓勵學生參與校外藝術活動,展現學習成效,擴大參與各類商品開發、產學合作與展演表現等活動,特訂定「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學卓越計畫-鼓勵學生創作開發或展演活動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二、補助項目:(一)「商品開發」指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的創新構想,進行商品開發,且於公開場合或通路進行實習展售。(二)「產學合作」指合作成果展覽及演出,及促進產學合作相關活動。(三)
2、「展演活動」係指展覽、演出、公開演奏、演唱、指揮、個人作品發表會等。上述三項補助項目不得與校內其他同質性補助重複申請。三、補助對象:本校所有學生,個人或團體(兩人以上)皆可申請;每人以申請一案為限。四、補助金額:(一)補助計畫提供之經費,包含展覽活動費(校外場租、報名費、器材租借等)、材料費、印刷費、雜支等經常性支出。(二)個人組每案補助金額最高為6,000元;團體組(兩人以上),錄取之件數與核發金額得依預算情況調整之。依人數及品質考量增加,最多以20,000元為上限。五、申請資料:(如附件)(一)報名表。(二)
3、申請計畫書。(三)切結書。六、申請時程:以每學期(期初)辦理一次為原則。七、評選方式:申請案經系(所)同意後送出,由教學卓越辦公室聘請專家、學者評審,及管考會議通過後錄取之。評審標準包括: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可行性,及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八、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需依計畫期限內參與活動或發表;無故放棄或未執行者,取消補助資格。九、撥款及核銷:(一)受補助之案件,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領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含照片檔)等送交教發中心,俾憑辦理核銷撥款。(二)本要點補助之經費,由
4、「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補助款項下支應。十、分享機制及智慧財產權注意事項:申請補助之案件,視同授權本校得以任何形式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傳輸、重製與相關教學(教材)使用。且申請案之呈現、文件、成果報告(包含文字、剪報、圖片、照片)以及申請之計畫內容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或任何權力,如涉及使用著作權之糾紛時,悉由受補助人自負法律責任。十一、本要點經管考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附件】報名表申請者1.4.2.5.3.6.聯絡人代表姓名電話傳真手機E-mail地址□□□申請計畫名稱申請類別□美術□
5、設計□傳播□表演藝術□跨領域□其他:請註明預定活動地點預定活動時間場次1.2.3.計畫補助總經費資格審核□壹、申請者身份證影本及學生證影本□貳、活動計畫書:活動名稱、活動內容(包含活動單位及作品說明及照片、申請人員簡歷、演出影音檔、劇情概要、演出時間長度、活動照片等)、宣傳方式、經費概算等。□參、近年演出活動精華或往年具代表性作品之影音光碟□肆、切結書國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鼓勵藝術創作或展演活動申請計畫書演出單位(系所/系級):申請者:(蓋章)中華民國年月日申請計畫書摘要表1計畫緣起2計畫目標3活動內容及特色說明執行
6、方式人力分工行銷宣傳方式預期效益4預算明細表6指導教師及系主任簽章註:申請表及計畫摘要,以不超過5頁為原則。活動計畫書:至少包含下列項目一、活動名稱:二、活動內容:至少包含人員簡歷、作品說明及照片、演出影音檔、活動時間長度等。三、經費概算:經費來源項目單價數量金額備註業務費展覽活動費(校外場租、報名費、器材租借等)材料費印製費雜支(最高佔總經費之6%)(其他經費可自行編列)小計切結書玆向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切結以下事項:一、若通過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鼓勵藝術創作或展演活動申請及補助審查,無條件同意就本補助案提供之所有相關
7、文件、成果報告(包含文字、剪報、圖片、照片)資料等,無償授權學校以任何形式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公開傳輸、重製與相關利用行為並擔保相關的著作、呈現、文件、成果報告(包含文字、剪報、圖片、照片)以及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任何權利之情事,且需為原創商品,若因前開情事致學校權益受損,立書者願負全部賠償責任。二、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需配合主辦單位舉辦之期程參與所有活動,不得任意取消或放棄,否則須賠償相關責任。負責人(簽章):負責人身分證字號:聯絡地址:聯絡電話: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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