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跨境间接持有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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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跨境间接持有法律问题研究【摘要】证券跨境间接持有中的法律问题关系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与各国经济的平稳发展也有重要联系,目前,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都在为解决这个问题进行一系列的尝试。中国2/vie  【关键词】证券;间接持有;法律问题  间接持有证券虽然简化了证券流通中的工作程序,节约了成本,避免了证券遗失伪造的风险,提高了交易效率。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跨境间接持有证券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各国的法律不同,间接持有证券在跨境发行、交易等过程中常产生法律冲突,这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研究并解决证券

2、跨境间接持有的法律问题是每个国家都应重视的课题。  一、证券跨境间接持有存在的法律问题  1.证券跨境间接持有模式的产生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跨国公司的数量及规模都在飞速发展,跨国公司的发展带动了金融市场越来越国际化。很多股东通过证券中介商间接持有其他国家上市公司股票来进行投资的情况越来越常见,这种情况涉及到多国的股东、证券中介商、银行、市场等主体进行交易和抵押融资,由此产生了大量的证券直接持有文档。另外,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证券交易和金融工具在国际市场的应用越来越频繁,产生了大量的证券交易及相关金融

3、契约化交易,引发了“文档灾难”,原有的证券直接持有系统难以应对这�N情况,证券间接持有交易应运而生。证券间接持有模式趋向于证券交易非流动化即无纸化方向,投资人不再通过相关证书直接持有证券,而是运用登记结算的方式通过证券中介商间接持有证券。间接持有证券模式使发行证券的企业与投资人之间存在多级中介商,形成了由国家或国际性中央存托机构、各级证券中间商、投资者组成的多层次“金字塔”。  2.证券跨境间接持有存在的法律问题  证券间接持有节省了证券过程中的复杂程序及成本,促进了交易效率的提高,避免了直接持有证券模式中证券遗失、伪造等风险,

4、间接持有模式已经成为全球证券交易中的主要形式,但是它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  外国投资者通过证券中介商间接持有证券,投资者与证券发行人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只与上一级的中间人有直接联系,证券的交易流通过程使用的是各级证券中介商的名义,并没有投资者的名义,投资者只能通过存托机构和中间人的电子账簿的记录来确定证券所有权。在跨境证券使用交易过程中,各国对这些情况的规定又有所不同就会产生法律问题。在遇到这些法律问题的时候应该根据哪个国家的相关法律来处理;是否应该针对这一情况建立相应的国际统一规则法律;中间人破产,或把所持有的证券抵押贷款时,

5、第三方债务人和证券实际持有者之间的矛盾应如何解决,在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的今天,是每一个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二、各国为解决证券跨境间接持有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的尝试  证券间接持有模式的无纸化和网络化,使人们对证券的属性和权力内容重新判断和设定,间接持有的证券在国际上的发行、交易、流通、登记等过程中,因为各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同,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很多国家为了解决这些法律问题,保证证券的顺利流通,促进经济的共同发展,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做了尝试。  德国把间接持有证券分为特别托管和混合托管两种情况。特别托管对自己的证券

6、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混合托管享有按份共有的所有权。这种共同所有权制度被比利时和卢森堡借鉴,规定中间人倒闭时,实际投资者对证券的占有享有优先权和再抗辩权,保护了实际投资者的权利。法国则通过欧洲清算中心的账簿来确定投资者对证券的持有权。英国通过信托法来处理间接证券持有的法律问题,美国则直接设立了证券权,对投资人和中间商的权利与义务做了具体的规定。可见,各国在处理间接证券持有法律问题时都优先保护实际投资者的权利。  《海牙证券公约》根据“相关中间人所在地”原则调整跨境间接持有证券权益,具体涉及到财产性问题及投资人与中间人的法律关系。此外

7、,还采取了自治原则,即投资人与中间人可以自主选择与证券活动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来解决相关的跨境间接持有证券法律冲突问题。公约统一了各国对间接持有证券权力属性认知的法律选择规范,明确规定了跨国间接持有证券系统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对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对间接持有证券立法的现状和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和完善了中央证券电子交易系统用来进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实现了无纸化,不再需要实际证券的交付与流通,统一了全国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在证券的持有方式上,境内主要采取直接持有证券模式,境外主要采取间接持有证券模式。我

8、国对间接持有证券的权益属性、内容在立法上还没有明确的界定,还在用“物之所在法”的思路来判断证券权利的所有权,说明对间接持有证券权益的独特性缺乏认识。随着跨境间接持有证券法律冲突的频繁,我们会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及《海牙证券公约》的法律适用规范,加快对相关法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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