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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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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同治理视域下政社合作机制研究摘要: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地位越来越受人们关注,政社合作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管理途径进入公众视野。但政社合作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角色困境、合作意愿、制度环境不成熟等许多制约因素,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协同进行社会管理的协同治理理论的引入为政社合作领域提供一种社会管理新机制,在这种新机制下解决政社合作中的现实问题以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中国4/vie 关键词:社会管理;协同治理;社会组织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志码:A:1002-2589(2016)12-0111-02 21世纪
2、以来,中国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政社合作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管理的一个新途径。不同于西方,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还不成熟,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不高,如何克服政社合作的制约因素,使社会组织和政府在社会管理中更好地合作则尤为重要。 一、协同治理理论初探 除去早期的“合作中竞争”“合作共强”,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以来,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被视为建设强国家的途径[1][2]。但中国社会发育程度低、政府治理能力高、社会组织和政府关系的不平等、双方合作边界的模糊性等问题使政社合作面临许多困境,不能进一步发展。郁建兴(2012)从政府治理能力和社
3、会发育程度两个维度来解释社会建设中政府与社会的不同关系,指出在社会发育程度低、政府治理能力高的情况下,适合走政社协同治理的道路,并得出结论――当前的中国适合走协同治理的道路。将协同治理理论引入公共管理领域是一种新尝试,协同治理是政府出于治理的需要,以社会管理的主导者的身份,构建制度化的沟通渠道和参与平台,强力培育和支持社会,并在自主治理、参与服务、协同管理等方面与社会一起发挥作用[3]。协同治理使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找到一种平衡,为政社合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途径。 二、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制约因素 (一)社会组织的角色困境
4、中国的社会是威权社会,中国的社会组织并不像西方那么成熟,其发展还有许多问题要解决。如俞可平(2002)[4]所说:中国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而中国的民间组织形成处于过渡阶段,发展很不平衡,不同的民间组织之间在社会政治经济影响和地位方面差距很大。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界定模糊,中国的社会组织独立性不高[4],“先天”就与政府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一种“依附关系”。 NGO大多是因为公众共同利益或者爱好的自发结合,没有强有力的管理支撑,在维权的时候,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多难以调动,在真正维权的过程中,成
5、员的响应是微弱的。在面对政府的权威时,NGO自身的“非合法性”让多数成员退缩,业主委员会在维权方面面临着集体行动困境。 (二)政社双方面临合作意愿的考验 部分地方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认知度不高,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持漠视甚至反对态度,在“强政府弱社会”的环境下,很少愿意主动与社会组织“合作”。部分民间的“草根”组织,对于政府政策不了解,认为政府“管得太宽”“形式主义”,因此很少愿意和政府挂钩。还有一些民间组织打着为公众服务的幌子向政府争取“项目资金”,却中饱私囊。在多起相关社会组织负面案例(如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出现后,政府和公众对于社会
6、组织一度出现“信任危机”。“官不信民,民不信官”是有历史根源的,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互不信任,是双方合作难以进行的重要原因,以上两种情况的存在会造成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浪费,政府与社会组织信息不流动,阻碍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进行。 (三)政社合作制度环境不成熟 第一,社会组织注册审批制度烦琐、复杂。等待时间漫长,无法依法注册而获得合法身份依然是许多基层社会组织面临的困境之一。虽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直在进行,但审批的效率还是很低。审批的滞后,赶不上社会、市场的变化,这给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带来了阻碍。第二,缺乏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赋权。政府
7、与社会组织承担的责任不明确,有些领域边界模糊,导致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受到“条条框框”的限制。第三,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时,缺乏保障机制,社会组织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第四,培育机制不健全。政府孵化型的社会组织一般会得到政府的政策和资源支持,但是对于自我发展的草根组织,政府却很少有资源或者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支持。政府虽然在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但社会组织的孵化项目面临着政府“执行偏差”,因此社会组织“孵化”率较低。 (四)公共服务提供的碎片化 汪锦军(2014)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出发,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与互动的前提在于政府、社会组
8、织和会员间能否形成资源依赖关系[6]。因此资源依赖成了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重要因素。 除以上制约因素,中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缺乏一个关键因素即在政府与社会组织双方缺少私人资源的情况下,当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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