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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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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不足与完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属于特定领域的专门立法,其法律表现形式为单行法。其调整范畴仅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不适用于其他农民合作社或合作性质的组织。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一篇相关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不够完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社员身份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目的不纯,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规模不均、结构单一,龙头企业缺乏等方面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的分析,探寻相关原因,找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存在的一些漏洞,提出完善农民专
2、业合作社法的建议,对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可持续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社员权;监管制度 前言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关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填补了市场主体法律的一项空白,标志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问题。其一,该法过于概括,即规定笼统原则,但缺乏具体
3、规定,没有制定出相关配套办法或操作规则,例如讲解决办法,就是建议有关方面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办法或操作规则;其二,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立法,轻监管,空有法律条文但可操作性不强,执行力度不够,例如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只有原则性的,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本文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存在的问题继而提出针对性建议,以实现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强其可操作性的目的,使其能更好的实现其法律价值,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概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共九章56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
4、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其立法宗旨是: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该法具有四大特点,第一个特色是覆盖范围窄,仅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而不是针对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二个特色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较为宽松,允许团体法人成为基层社员,允许社员不等额持股,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按股分红,但对社员投票权和盈余分配结构作了特别限定;第三个特色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设定的登记注册门槛低,债务责任小;第四个特色是以法律形式规定政府承担扶持义务,该法第
5、七章明确规定了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给予的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属于特定领域的专门立法,其法律表现形式为单行法。其调整范畴仅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不适用于其他农民合作社或合作性质的组织。该法是建国后,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是1978年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后,首次以立法形式推进农民的经济互助与合作。 1978年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农村家庭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原有的农业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不再适用,并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范围不断扩大,原来以计划经济体制和集体经济体制为基础的农村科技推广体系、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都出
6、现了与分散的农村家庭生产经营单位脱节的现象。因此,在2004-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都明确提出要加快立法进程。经过三年的广泛调研、论证、起草和审议修改工作,终于在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该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适应了当前农村大量从事生产经营的合作性组织发展的需要,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并且指引不规范的合作类组织按照法定条件向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变,使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式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参与市场竞争,在农业生产经营的各方面享有
7、平等的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能够依据该法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与问题 从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截止到2011年6月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迅速发展壮大,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44.6万个,入社农户达3000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2%.目前存在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产品行业协会等经济合作组织,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从业务内容和组织化程度看,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比较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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