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之性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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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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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之性质探讨  论文摘要本文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之性质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从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概述、关于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性质的几种观点以及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性质之探讨三方面着重展开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租赁权地役权说  一、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概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种复合型权利,系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三者构成。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包括专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属专有之附属建筑物。一般而言,共有部分由全体区分所有人共同享有、共同使用。但随

2、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中心向利用权中心的理念转变,出于发挥最大经济效用的考虑,对于区分所有建筑物,实践中可能由某一个或数个特定区分所有人或非区分所有人的其他人享有排他性、独占性的使用权。此种权利,便是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也称“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  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的客体,我国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七条以例外列举的形式,从反面作了规定:“共有部分,其为下列各款者,不得约定为专用部分:(1)公寓大厦本身所占之地面;(2)连通数个专有部分之走廊或楼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门厅,社区内各巷道、防火巷弄。(3)公寓大厦基础、

3、主要梁柱、承重墙壁、楼地板及屋顶之构造。(4)约定专用有违法令使用限制之规定者。(5)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并属区分所有权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有部分”。上述各项因其在构造上有固定的使用方法,而且属于区分所有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的共有部分,如允许设定专用使用权,势必影响区分所有权人的居住品质,甚至妨害区分所有权人的居住权,破坏物权法的秩序。除了上述限制以外,对于其他共有部分,如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屋顶、外墙、绿地、非属开发商所有的车位车库等,原则上均可设立专用使用权。  专用使用权的设定方式,依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及实践,主要有以下三种:(

4、1)商品房买卖契约。此为专用使用权设定的最常见方式。即商品房开发商在分批出售商品房时,经买受人(区分所有权人)签约同意,并同时与特定人缔结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契约而设定。(2)规约,即业主公约。区分所有权人可通过规约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其他人设定专用使用权。(3)共有人的同意。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而专用使用权的设定,系共有部分变更或处分的一种。因此,区分所有权人得依共有部分变更或处分的方式,亦即依共有的法理,将共有部分为特定人设立专用使用权。  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人可分为两种:一是特定的区分所有权人,一是

5、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前者除享有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划内普通区分所有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外,还享有所设定的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后者则只享有所设定的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不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二、关于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性质的几种观点  关于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的法律性质,迄今尚无定论,归纳起来,计有以下四种学说。  (一)租赁权(或使用借贷权)说  此说认为,共有部分设定专用使用权成为特定人之专用部分时,如为有偿,一般系基于区分所有权人与特定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专用使用权具有租赁权的性质。如为无偿,则属借贷权性质。此说

6、的缺陷之处在于,无法解释专用使用权人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的情况。  (二)地役权说  此说认为,专用使用权,在性质上系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直接课加的物权负担。特定人对专用使用权的行使,与一般地役权无异,仅可在设定目的利益的限度内对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权。  此说的缺陷之处在于,地役权系为需役地之便利而取得之物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之存续以需役地存在为前提,与需役地所有权同其命运。因此,如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为地役权,则需役地者为何?尤其是在专用使用权人为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时,根本没有需役地,何来地役权?  (三)

7、人役权说(用益权说)  针对上述地役权说的缺陷,有学者提出人役权说、用益权说,认为专用使用权的设定与其说是为特定土地的利益,不如说是为特定人的利益。  该说确能弥补上述地役权说的不足,但,人役权具有人身性,不能与权利人分离。此外,人役权还具有无对价性,权利人无需为设定人支付对价。而在实践中,专用使用权根本不具有人身性,在为其他人设定专用使用权时,一般是以该其他人支付对价为前提的。因此,该说导致人役权的基本属性与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的实际特征不符。另,在我国物权法对人役权未做规定的情况下,依据物权法定原则,我国目前不存在人役权,该说于法

8、无据。  (四)反射利益说  该说认为,特定人之所以享有专用使用权,系因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不行使其持分(应有部分)权利之反射利益。显然,该说无法解释专用使用权人为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情形。且该说系反向界定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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