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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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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法规教程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第一章建筑业法规概述建筑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建筑业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建筑法律关系建筑业法规的概念是指国家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建筑活动及其建筑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建筑业法规是有关于建筑业活动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建筑业法规是指单一的一部建筑业法律法规,即«建筑法»。建筑业法规调整对象建设活动:是人类基本生产活动的具体体现,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扩、改建及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土木建筑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房屋等工程。
2、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讯线路、石油、燃气、给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业法规的发展历程初步发展时期(1949-1956):即新中国成立至“一五”期间。1950年12月政务院«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投资施工计划和货币管理的决定»规定建筑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的工作程序,是我国政府最早的有关建筑业生产经营规范性文件1952年1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建设范围、程序,是第一个基本建设行政法规。曲折发展时期(1957-197
3、8):大致分三个阶段1957-1959年“大跃进”:81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规章制度,废除38项,保留的也未认真执行。60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逐步恢复和发展,从1961-1965年,国家计委、建委等陆续颁布«建筑安装工程及验收标准规范修订原则»等法规性文件和一系列综合性规定,制定施工组织设计等13项规定。1966年“文革”:严重破坏,后期制定了一些规定,如1973年国务院«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蓬勃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1978年至1997年8月,颁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包括废止或失效)计400余项,使建设活动各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建筑业
4、法规的表现形式按立法权限分五个层次: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发布,是法规的核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依法制定颁布,是法规的中坚。部门规章:建设部按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颁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颁布的规章。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地方性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按构成形式分六种:宪法:基本大法,法律最高表现形式,其他法律法规立法依据。法律:仅次于宪法,适用全国范围,有普遍约束力,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形式如条例、办法、决定、命令、指示、规章等,如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只能在本行政区域有效。技术法规:有国家组织制定或认定,在全国范围有效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定额、方法等技术文件,如预算定额。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一般自愿采用,推荐使用,我国声明保留条款除外。建筑业法规的作用规范指导建设行为:在法规范围内,受到国家承认和保护。必须为一定的建设行为:义务性规定。如«建筑法»第7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如«建筑法»第17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
6、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保护合法的建设行为:确认和保护作用,一般通过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反映。如«建筑法»第4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处罚违法的建设行为:是法规实施过程中强制制裁手段的必要体现。如«建筑法»第7章“法律责任”。立法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是基本原则,包括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确立建设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并要求法规本身的完备性。法制统一原则:法规体系之间、之内的统一,是立法本身科学
7、化、规范化的要求及实际操作的方便。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建设主体的权利义务统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既是权利又是责任,权利义务相结合。建筑法律关系指建筑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建筑法规的调整对象。建筑业法规的主要法律规范性质多数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范围。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民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国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发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一方面是规划、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是一种纵向的行政关系,以行政手段调整。经济协作关系:建设活动中各经济主体间的协作关系。是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横向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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