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建筑业法规体系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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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建筑业法规体系的比较分析摘要:建筑业法规是规范建筑行业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有利武器,在综述中外建筑业法规现状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中外建筑业法规体系的情况,提出了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推动中国建筑业法制建设的相关建议。中国建筑市场将面临历史上重要的发展机遇。我们应当加强建筑立法体系的研究与完善,为建筑市场体系创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关键词:建筑业;法规体系;比较分析一、中国建筑业法规的现状中国的建筑法规体系从1949年开始制定,直到1994年才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在制定法规体系的过程中,不仅结合

2、了中同建筑业的现实特点,同时大量吸收了国外先进成熟的立法经验,所以中国整个建筑法规体系与国外基本上是一致的。日前中国已有建筑业法规存在以下特点:1.《中华人民共和罔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成功地构筑了中国建筑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建筑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得到了确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法可依。但是,在建筑部门的具体应用中,该法逐渐显露出原则性过强而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小强等一些缺点。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它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方面的规定比《建筑法》更加具体化,可操作性较强,其明确提出

3、了“准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分解了没计、施工、监理、勘察等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责任,加大了质量管理的处罚力度,并首次把政府监督的验收评定等级改为竣丁验收备案制度。3.验评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文等规范标准层出不穷,不断更新,但官方色彩比较浓厚,与实际结合不够紧密,执行起来不到位、不具体、可操作性差。4.在整个建筑法规体系中,对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中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及认证机构不同的权力和义务没有完全明晰。在建筑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没有专门机构针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分

4、析,因此法规的修订完善工作比较滞后。二、国外建筑业法规的情况西方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建筑法规的立法工作。虽然建筑法规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但当前西方各国的法规内容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规划法、建筑法、建筑标准、建筑工程人员资格评定制度、材料、构件、设备生产的许可授权及产品检验制度。德国的建设法规体系包括《联邦建筑法》、《建筑产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联邦建筑法》是德国建设管理的根本大法,《建筑产品法》对建筑产品质量保证的范围、形式、内容、程序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规定了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中检测机构、监

5、督机构及认证机构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日本的建设法规体系非常完备而严明。《建筑业法》主要针对建筑业许可、工程承发包、合同纠纷处理、施工技术确保、建筑工程监督、建筑业审议会、法律责任及其惩罚标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建筑基准法》在建筑物占地、结构、用途、面积、防火、环保等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制。新加坡政府在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时依据的法律法规体系相当完善,其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是建筑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建筑市场及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层是建筑管理条例,这些条例根据建筑管理法制定.并对具体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说

6、明;第三层由一些针对具体方面的规定组成。这些法律法规不但明确了管理原则、方法,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处理也有明确的条文。三、中外建筑业法规的比较与国外先进国家建筑立法情况相比,中国的建筑立法确实还存在很大差距。1.国外的立法程序比较科学,中同的立法程序随意性较大。,在国外先进国家.一般是由议会授权政府或专业机构制定建筑法律,对建筑业某些问题的宏观方面进行规范,然后根据法律的授权条款由授权机构制定相关条例以对法律进一步细化。在中国,常常是先制定暂时规定、通知、决议等,然后再根据这些暂行规定、通知、决议等的执行情况进

7、行修改,最后上升为法律。与国外立法模式相比,中国的这种立法模式存在较大的缺陷。以《建筑法》的制定为,《建筑法》草案由建设部请建筑业界的有关专家和学者探讨后草拟。然后交国务院法制局进行修改定稿,最后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个程序导致《建筑法》草案存在许多问题。建设部草拟《建筑法》时,缺乏有法制经验的专家;而在修改定稿阶段。国务院法制局又缺乏建筑业的专家。2.国外的法规体系相当完备,中国的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在欧美等国,建筑法规体系相当完善。例如,德国的《建筑产品法》和美国的《统一建筑条例》中都有非常详细关

8、于建筑产品质量的内容,国外对于建筑工程立法的三个层次相互呼应。相互补充。建筑法律主要是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基本框架,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以及质量监督和控制中政府、业主和生产者的职责和义务;建筑条例是对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关于建筑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则是具体针对某一部门、某一专业,对某些具体的技术活动进行权利、责任的界定,指导各项技术活动有效有序地开展。相对而言,中困在这方面还较为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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