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询问制度的中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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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叉询问制度的中国问题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询问证人的条款并不足以构成真正的交叉询问制度,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还面临着一些配套制度的阻力,如证人出庭制度、证据开示制度、律师辩护制度以及独立裁判制度等等。我们应当从关注交叉询问规则本身,转移到交叉询问制度的中国问题上来,从理论和实践的断裂处出发进行研究。  【关键词】交叉询问;证人出庭;证据开示;律师辩护;独立裁判  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11月1516日,笔者在河南周口参加了刑事听审方式模拟审判暨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

2、齐聚一堂,就庭审方式改革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讨论之前,会议组织者用半天时间演绎了一场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任审判员、全国十佳公诉人和全国十佳律师对簿公堂的超级审判,让旁听席上的法律同行们领略了对抗制审判的魅力。{1}随后进行的研讨中,控、辩、审、学四方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友好而平等的探讨,达成了一些共识,但也存在很多分歧。其中争论较为激烈的一个问题是关于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制度[1]其实,该问题早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就曾是热门话题,并且近年来不断有论文论著深入探讨。[2]应该说,对于

3、交叉询问的理论基础、规则内容、制度意义等问题并不存在本质的分歧,但我们研究一项法律规则或制度,绝不仅仅是为理论的自洽,而是要落脚到中国问题。在笔者看来,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背景下讨论交叉询问,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当下中国是否存在交叉询问制度?  交叉询问作为英美对抗制审判中一种典型的人证调查方式,强调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言词询问,由提出证人的一方进行主询问,另一方进行反询问,并交替进行,以达到当庭查明证言真伪的效果。交叉询问制度由主询问规则、反询问规则、诱导性规则、异议规则、程序性规则等组成,并以证人出庭制

4、度、证据开示制度、律师辩护制度等为配套。如果从这种意义上讲,我国有类似交叉询问的零星规则,但并没有交叉询问制度。有人认为,从《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看,我国已经从总体上引进了交叉询问制度。{2}其实,仔细研究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发现,仅仅规定向证人发问的顺序,没有具体的交叉询问规则,也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不能轻易认为我国存在交叉询问制度。就如同我国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但仍然不能认为我国已经确立了传闻证据规则一样。{3}

5、我国证据制度更重视物证和书证的调查,对于证人的调查并不是法庭审判的关键,因此,询问证人的规则是非常简单粗疏的。而且,法官在询问证人过程中的过多干预和控制,也是与英美交叉询问制度中法官的消极中立存在很大差距,甚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诱导性规则还与英美典型的诱导性规则存在分歧。从司法实践看,我们在法庭上几乎看不到交叉询问的影子,使仅有的规范也成了看上去很美的摆设。无论是纸面上的法还是行动中的法,都没有交叉询问制度发展的空间。  诚然,交叉询问制度作为对抗制的核心,兼具发现真实和程序公正两大功能,这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制

6、度发展的未来方向。但是,由于它的配套制度还远远不能跟上,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建立交叉询问制度仍然任重道远。尤其是,当我们检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与交叉询问密切相关的配套制度障碍,就能更清醒地认识到,学界研究的中心,应该从关注交叉询问规则本身,转移到交叉询问制度的现实问题上来。笔者在本文中,仅就证人出庭、证据开示、律师辩护和独立裁判四个方面阐释在中国建立交叉询问制度面临的困境。  二、证人出庭的匮乏  交叉询问的主要任务是对证人进行主询问和反询问,以揭示证人证言的可靠程度,但如果法庭上根本没有证人出庭,交叉询问就成

7、了空中楼阁。英美交叉询问制度是建立在证人出庭的基础之上,不但作为第三人的证人必须出庭接受交叉询问,而且被告人、被害人、专家证人如果要在法庭上作证,也必须接受交叉询问。如果证人能够出庭而不出庭,提供的书面证言会被当作传闻证据而予以排除,因此,控辩双方都会积极促使己方证人出庭,并且法律也为证人出庭义务规定了相关的强制性规则、补偿规则和保护规则。  我国也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并且《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最高法司

8、法解释第143条、145条规定了询问证人、鉴定人的顺序。但是,在我国,证人出庭却面临着巨大的障碍,法庭上难见证人已经成为一个众所周知的现象。笔者曾经在北京、深圳等一些大城市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做过调研,发现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几乎不到1%,{5}同样,鉴定人的出庭也存在类似的困境。{6}证人普遍不出庭,刑诉法和最高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就难以贯彻,交叉询问自然无法进行。交叉询问制度与我们所说的质证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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