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审判中交叉询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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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制度龙宗智在现代庭审活动中,对人证的调查有两种基本的方式和机制。一种是审问方式,即由审判法官直接询问;另一种是交叉询问制(cross---examination)[1],即由诉讼当事人(含检察官)从相对的角度对原始人证[2]进行调查。这两种方式的区别,也可以说是人证调查的非对抗形式和对抗形式的区别。鉴于我国通过修改刑诉法确立了由控辩方举证的新的庭审方式,对原始人证进行交叉询问的问题必然地成为重要的诉讼实践课题。因此,本文研究我国的人证调查方式,着重就交叉询问制度及其借鉴作一探讨。一、交叉询问的程序、规则及适用条件(一)交叉询问的一般程序交叉询问被一些

2、英美法学者誉为发现真实的最重要的法律装置,同时也是使诉讼体现出对抗性质的最重要的法律机制。交叉询问的对象是证人(包括一般证人、被害人、放弃沉默权出庭作证的被告人、专家证人等),其基本程序是:1、举证方的主询问(examination—in—chief)。请求传唤证人的一方对该证人首先进行询问,这被称为“主询问”,或称“直接询问”(directy—examination)。询问的内容应当针对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的问题。主询问以举证方的开庭陈述为基础,其意义在于为证实举证方的主张正面提供证据事实的支持。举证方首先提出关于被告人的姓名、住址、职业、与案件的关系等预备性问题,然后采用问答

3、的方式引导证人逐步向法庭展示其所了解的对举证方有利的情况。控辩双方都必须通过主询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2、对方的反询问(cross--examination)。在主询问结束后,对方当事人可以针对证人在主询问时陈述的内容或与此相关的事项对该证人进行反询问。反询问有两个目的:第一,暴露对方证人的证词矛盾、错误或不实之处,以降低其证据的价值,或者证明这个证人是不可靠的。第二,使对方证人承认某些有利本方的事实。这两个目的常常交叉混合一起,难以截然分开。有一个十分著名的案例:美国总统林肯在当律师时,询问一凶杀案证人,借助当时能见度的气象材料,证明该证人在自称的位置不可能看到作案情况,其

4、作证虚假。之所以证人能说明现场情况,因为他本人就是凶手。这一案例,就是通过反询问成功达到两个目的的范例。.---反询问是英美证据调查中最具特色的的方法,它贯穿一种质疑的精神。在诉讼实践中,质疑对方证人及其证言运用多种技术。如:①感觉缺陷。即通过询问证明,该证人由于某种感觉缺陷(如视力差、视觉模糊、听力差等)而实际上无法看到、听到、闻到、触觉到或品味到他在主询问中所陈述的内容。②证人的品格。即通过揭示某人的不良品格,以证明其证言不可信。英国一直允许自由质疑证人,但美国多数司法管辖区不允许查问以前不端行为的具体事件,除非涉及重罪或者与本案实质性问题有相关性。而适用于联邦法院系统的《

5、联邦证据规则》则对品格质疑放得较宽。第608条第2项规定,为了抨击某证人的可靠性,可以在对该证人的反询问中或者对其他为被告人诚实品格作证的证人的反询问中查问有关该证人或被告人过去行为的具体事件。③心理状态。即通过反询问证明证人心理状态不正常,如精神不正常、嗜毒、醉酒等,以质疑其证明能力。④重罪前科。英美普遍承认关于重罪前科的证据可以用来质疑一个证人的可靠性。但在美国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对证据进行质疑可以使用的重罪前科的种类有所不同。例如,有些州只允许使用涉及诸如伪证罪等道德上卑鄙行为的重罪证明,有几个州却还允许使用轻罪的证明——如果该犯罪涉及道德上卑鄙行为的话。⑤以前自相矛盾的陈

6、述。包括出庭作证的被告人在内的证人,可以因其在审判前曾提供不相一致(自相矛盾)的证言而受到质疑。⑥偏见、利益、成见。如通过质询说明控方证人由于被免予起诉或保证减刑而作证,说明被告方的证人与被告有亲戚关系或系密友,说明证人受到威胁或利诱等。有时还将证人作证及鉴定人鉴定获得的优厚待遇与报偿作为对证言可靠性的质疑。3、举证方的再主询问(re—examination)。反询问结束后,举证方可再次询问,使证人对其在反询问时回答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补充,以维护和恢复主询问时证词的证明能力,抵消反询问的不利影响。同时对反询问中引出的新的事项进行探究。再主询问还有一个作用,是补充信息,即对主询问时

7、注意不够,而反询问时未涉及的事项进行询问,但通常需经法庭酌定许可。英美证据法专家摩根称,在这种情况下,救济之道是举证方应向法官申请再次开始主询问。[3]对方因此而可以进行首次的反询问。4、对方的再反询问(recross—examination)。再主询问结束后,对方当事人可以针对证人在再主询问时陈述的事项进行再反询问,而且对于其他事项,经法庭酌定许可,也可以进行询问。5、举证方结束询问。交叉询问通常由举证方结束询问。这种询问相当于一次再主询问。交叉询问所使用的证人调查方法是一种问答式,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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