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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6
《对法官考评制度若干问题的探析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对法官考评制度若干问题的探析论文摘要:我国法官素质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如何使我国法官成为法律职业群体中的精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必要和经常性的法官考评制度应当逐步健全,这有利于激励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充分施展自己的才干.为法官个人或群体提供需要改进或变革的重要信息。合理的法官考评机制将有利于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论文关键词:法官素质:考评机制;必要性在今日的中国,民众对司法权普遍缺乏应有的尊重,法律的权威性从未在民众心中建立。司法信誉不彰.一个重要的方面在于法官品质及审判品质的低落。随着法院各项改革的全面推开和深入,法官素质问题已无
2、可争议地成为掣肘改革全局和决定改革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法官考评制度,就是对法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察和评价的制度,也有论者将法官考评制度称为法官考核机制.其基本含义是:法官考核机制是指由专门的考核机构对法官审判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评价的制度。我们授予法官以“审判独立”的绝对权.但享有此影响人民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权益的绝对权的法官是人,而不是神。如果没有相当的制衡、监督,难免会滥用权力,会反过来使人民受害。事实上,依我国司法过去的实证经验.法官的确有不少滥权和贪污的事情,以致司法不为人民所信赖及接受,甚至被评论为“司法
3、已死了”!要医治这一司法弊病.法官考评实为对症良药。因此,法官考评制度的建立,不但有其理论基础,且具有实证经验上的必要。目前,我国在法官考评方面缺乏详细和具体的法律条文,即使有一些规定在实践中也往往会有很大的走样。在本文中.笔者先介绍一下美国在法官考评方面的运作,试图以此为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1国外的相关实践——以美国法官考评制为观察对象美国的法官考评制度由来已久.在美国人看来对法官考评乃理所当然的。前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华伦·博格(cDunn——不适任。SusanJ.McDunn,四十三岁,一九九二年被选为法官,她曾任职
4、许多不同的职位。自一九九八年六月起任职郡法院。律师报告说McDunn法官处事公正、勤勉、准时而且独立。不过。许多律师抱怨说她似乎对有效、及时处理大量的案件有困难。数个律师也报告说她在法庭发脾气,且似乎不能控制法庭秩序。此外.一些律师报告说她并没有适当的法律能力。这些律师表示,他们不认为她适当了解法律并予以适用,而且她欠缺对证据法的适当了解。本协会认为她不适合留任。这两项评议结果使我们了解了美国典型的法官考评的最终产品是什么样子。可以发现这两份考评结果都包括正面肯定与有待改进之处。这些法官考评结果用于以下几方面:1)提供公众资讯,作为法官选任
5、的参考;2)提供律师资讯,了解其要出庭面对的法官。例如。该法官的长处、弱点各为何处;3)可作为正式的法官惩戒程序的证据;4)提供全体法官有待改进之处的资讯:5)提供个别法官有关其表现的批评与改进的方向.类似员工工作表现评估;6)可以作为法官选举时。竞争对手攻击现职法官的“弹药”:7)也可作为寻求连任法官选举时的“弹药”。2建立法官考评制度需注意的问题2.1要明确法官考评的目的法官考评作为一项激励机制。不是为了“整人”,也不是为了瓜分利益。而是最大限度地激励法官创造性地努力工作,始终以高昂的士气、忘我的精神来达成目标。发挥自我的最大潜能。促进
6、法官自觉提高自身素质。使优秀人才得到锻炼并脱颖而出。并最终达到培养法官的职业素养。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形成良好的法官职业气质的目的。2.2“法官考评”与“考评结果”应予区别考评委员会只负责考评的工作,将考评结果公布,它不过问法官奖惩升迁等有关事项。至于考评结果应如何加以评价?对法官事前奖惩有何影响?则是另外一回事,应由人大、法院等相关机构自行决定。如此区别,实有必要。考评制度本身对法官已能发生相当大的监督力量,没有法官敢无视考评的结果,如果我们试图赋予考评结果一定的奖惩效果,基于对法官地位的应有保障.我们必然需要回答以下问题:考评所依据
7、的资料是否符合严格的证据要求?有无给予法官以应有的答辩机会?考评程序是否符合严格程序正义?等等。这些问题一旦发生。其结果势必反而导致考评事务的无法开展。限制考评功能的发挥。考评的结果。虽无直接的法律效果,但是。考评委员会会把它适当的公布并送给与奖惩有关的机关单位参考。它还是有可能成为另一类奖惩程序发动的基础。因此,它虽无直接的法律效果但却有间接潜藏的法律效果。不赋予考评结果以直接的法律效果,使考评委员会的职权只局限于规划并执行考评,而不具有奖惩的权限。可以保持考评委员会的“中性”及“超然”立场.防止其与司法行政权结合而侵害审判独立。2.3考
8、评委员会的任务及组织考评委员会负责规划、执行法官考评工作并适当公布其结果。委员会有委员若干人,由法官、律师、学者、民意代表、社会公正人士共同组成,其聘任须经法官投票过半数同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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