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之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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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交易法之架構公平交易法規範不公平競爭行為規範反托辣斯行為*維持轉售價格行為(18)*妨礙公平競爭行為(19)*仿冒他人商品或服務表徵行為(20)*虛偽不實廣告行為(21)*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22)*不當多層次傳銷行為(23)*其他足以影響公平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24)*獨佔行為(5)(10)*結合行為(6)(11)(12)(13)*聯合行為(7)(14)(15)(16)*文後括弧內數字為條款編號公平交易法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30公平交易法之架構公平交易法規範不公平競爭行為規範反托辣

2、斯行為*維持轉售價格行為(18)*妨礙公平競爭行為(19)*仿冒他人商品或服務表徵行為(20)*虛偽不實廣告行為(21)*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22)*不當多層次傳銷行為(23)*其他足以影響公平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24)*獨佔行為(5)(10)*結合行為(6)(11)(12)(13)*聯合行為(7)(14)(15)(16)*文後括弧內數字為條款編號公平交易法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30第一條____(立法宗旨) 第二條____(事業之定義) 第三條____(交易相對人之定義) 第四條____

3、(競爭之定義) 第五條____(獨占、視為獨占、特定市場之定義) 第五條之一(獨占事業之認定標準) 第六條____(結合之定義) 第七條____(聯合行為之定義) 第八條____(多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參加人之定義) 第九條____(主管機關) 第十條____(獨占事業禁止行為) 第十一條__(事業結合之申報門檻、等待期間及其例外) 第十一條之一__(事前申報之除外適用) 第十二條__(申報案件之決定及附款) 第十三條__(違法結合及未履行附款之處分) 第十四條__(聯合行為之禁止、例外許可及其核駁期限)

4、第十五條__(聯合行為許可之附款及許可期限) 第十六條__(得廢止、變更聯合行為許可之情形) 第十七條__(聯合行為許可事項之登記及刊載公報) 第十八條__(約定轉售價格) 第十九條__(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 第二十條__(仿冒表徵或外國著名商標) 第二十一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第二十二條(營業誹謗之禁止) 第二十三條(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 第二十三條之一(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解除契約) 第二十三條之二(多層次傳銷參加人終止契約) 第二十三條之三(多層次傳銷事業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

5、) 第二十三條之四(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第二十五條(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職掌) 第二十六條(依檢舉或依職權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調查之程序) 第二十七條之一(卷宗閱覽及閱卷辦法) 第二十八條(獨立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公平交易委員會之組織) 第三十條__(除去侵害請求權及防止侵害請求權) 第三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賠償額之酌定) 第三十三條(消滅時效) 第三十四條(判決書之登載新聞紙) 第三十五條(罰則一) 第三十六條(罰則二) 第三十七條(罰則三) 第三十八

6、條(法人科處罰金之情形) 第三十九條(法律競合時法條之適用) 第四十條__(罰則四) 第四十一條(罰則五) 第四十二條(罰則六) 第四十二條之一(停止營業之期間) 第四十三條(罰則七) 第四十四條(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不適用本法之情形) 第四十六條(本法與其他法律競合適用之情形) 第四十七條(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 第四十八條(施行細則) 第四十九條(施行日期) ------------------------------------------------------------------------

7、--------第一條(立法宗旨)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第二條(事業之定義)本法所稱事業如左:一、公司。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三、同業公會。四、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第三條(交易相對人之定義)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係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第四條(競爭之定義)本法所稱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第五條(獨占、視為獨占、特定市場之

8、定義)本法所稱獨占,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第一項所稱特定市場,係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30第五條之一(獨占事業認定標準)事業無左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一、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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