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毛方全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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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毛方全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2009)郴民一终字第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公司,住所地临武县城关镇东云路。负责人曾志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华军,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方全,男,1962年5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蓉,女,1966年4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德欢,男,2007年4月12日出生。监护人毛方全,系本案被上诉人,文德欢之外祖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

2、万生,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本万,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军华,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临武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方全、刘国蓉、文德欢、罗万生、曹本万、文军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2009)临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华联合临武保险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华军、被上诉人罗万生到

3、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毛方全、刘国蓉、文德欢、曹本万、文军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文军华与毛茜茜系同居关系;2007年4月30日生下男孩文德欢(系本案原告)。2008年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居住,并在四川大胜实业有限公司务工。2009年2月8日毛茜茜来到临武县同益乡坦下村的被告文军华家待产小孩。同年3月20日15时许,文军华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毛茜茜从湖南省桂阳县荷叶镇沿S214线往临武县金江镇方向行驶,途经临武县金江镇曹家村路段时,遇

4、前方罗万生雇佣的驾驶员曹本万驾驶严重超载的罗万生所有的湘L76722号大货车在前方公路中间行驶。文军华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在路的右侧超车,在行驶过程中被告曹本万未观察右后方交通动态的情况下突然往右边打方向,致使文军华无路可走,被逼上右侧路肩侧滑倒地,摩托车尾部及搭乘人毛茜茜双腿被湘L76722号大货车右后轮碾压,摩托车受损,毛茜茜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毛茜茜被送往临武县红十字康泰医院抢救(花医药费1565.47元)后即送往临武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花医药费1424.2元;当日,毛茜茜在转诊至郴州巾

5、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的途中因伤势过重而死亡,花交通费2702.50元;同时,该事故导致毛茜茜腹中怀孕九个多月的婴儿死亡。毛茜茜死亡后,文军华在临武县交警队领取了罗万生预交的事故处理金9700元用于安葬毛茜茜。毛方全接到毛茜茜受伤的消息后即与妹妹毛方秀从四川省安县赶赴湖南省临武县,花交通费1715元、伙食费98元,住宿费80元;之后,刘国蓉于2009年3月24日赶赴临武县处理毛茜茜后事,花交通费740元,伙食费580元,上述3213元。另查明,湘L76722号大货车原车牌号为湘L75879,车辆型号为EQ3161GE2

6、,发动机号为M36L1700329,2009年2月12日变更登记,车主为罗万生;2008年5月21日向中华联合临武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2008-2009年度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904.2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377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293.5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99l元,丧葬费为9855.48元。四川省在2009年5月1日适用的标准为:农村居民人均

7、纯收入为412l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128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633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679元。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三原告提交了毛茜茜在2008年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居住,并在四川大胜实业有限公司务工的证据,但没有提交毛茜茜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的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的地方,为经常居

8、住地;毛茜茜于2009年2月8日来临武县的目的是生育小孩,从此可以推定毛茜茜必须住上一段时间;因此,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是毛茜茜的经常居住地,综上,三原告要求适用城镇人口的赔偿标准本院不予采纳;毛茜茜的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适用农村人口标准。从双方提交的赔偿标准分析,四川省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总和为7249元;湖南省农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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