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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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该建设工程委托人或者有资格提出赔

2、偿请求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为“第三者”)在本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委托人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完成设计的时间以取得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其他有效许可开工文件的时间为准。第四条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

3、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对委托人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故意、恶意、欺诈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盗窃、抢劫、抢夺;(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六)火灾、爆炸。第六条 出现下

4、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二)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三)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四)被保险人的注册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五)被保险人未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工程设计的,但不包括国家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的重点建设项目;(六)由于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测量图、地质勘察等资料存在错误,而导致的设计工程质量事故。第七条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

5、、灭失、盗窃、抢劫、丢失;(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保管的财产损失;(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四)未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签名出具的施工图纸引起的任何索赔;(五)因被保险人延误交付设计文件所致的任何后果损失;(六)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前执行工程设计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七)被保险人在追溯期起始日之前完成设计所致的赔偿责任;(八)因施工质量不合格或未经设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图纸造成的损失;(九)因勘察而引起的任何索赔;(十)侵害著作权、商标权

6、或专利权所致的赔偿责任;(十一)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经济损失;(十二)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十三)精神损害赔偿;(十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7、准。第十二条本保险的追溯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具体追溯期间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费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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