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德诺的政行二分与协调理论的历史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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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古德诺的政行二分与协调理论的历史创新摘要:政行二分思想发展过程中,古德诺继续威尔逊之后,对政行二分理论进行系统的阐述并提出了他的政治与行政协调发展理论,结合当时的历史时代背景与实践,从而分析古德诺的思想在行政学学科上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政行二分;政行协调;历史独创性    在古德诺所处的时代中,政治与行政二分的思想并不是什么新鲜的提法。德国的斯坦因、布隆赤里,法国的狄克洛克早就对行政与政治的区别作过阐述。特别是在行政学研究较为发达的德国,斯坦因就曾指出,宪政是主体有组织的轮廓,但行政的内容却不是来自宪政。而在古德诺之前素有“行政

2、学之父”的美国第28届总统威尔逊更是吸收他国有关研究行政的理论思想基础并且明确提出要把政治与行政区分开来,将行政学建立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然而,对于政治与行政二分做出系统的阐释的还是只有古德诺,他的政行二分思想的独创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提出了政行二分思想的经典表述,把政行分开的必要性与民治政府、西方文官制度的历史背景结合在一起考虑。古德诺在《政治与行政》的第一章“国家的主要功能”中就明确地指出了:“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的行为,既存在于对表达其意志所必需的活动中,也存在于对执行其意志所必需的活动中。”所以我们可以知道,在所有

3、的政府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古德诺把这两种功能分别称之为“政治”与“行政”。这一表述成为他的政行二分思想的核心理论基础。并且,古德诺认为,政治与行政的分开是必要的。为了证明这一点,首先,他提出了民治政府的概念,民治政府实际上指的是多党制的政治体制。多党(在美国主要是两党)政治作为一种竞争性的政治,政党依靠竞争性的选举获取掌权机会。把政治与行政分开,既有利于通过竞争性的方式促进公共利益的表达,把冲突限制在政治的领域内,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又便于通过行政集权,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因此

4、政治与行政的分开是符合民治政府发展的需要的。而且政治与行政分开的程度与政府民治的程度是相关的,“政府的民治程度越低,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和表达功能的区别也就越小”。其次,政治与行政的分开与文官制度发展相互促进。古德诺成书的时期正好是西方文官制度的发展时期。行政的发展通过文官制度真正成为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技术性领域,从而使政治与行政二分的原则得以贯彻。文官制度的发展又为政治与行政二分原则提供了保障,改善了民主与效率难以兼得的局面  (2)扬弃了“三分法”,采取两分的手法使行政机构权利得到扩张。为了进一步阐述政行二分的思想,古德诺对孟德斯鸠的

5、“三分法”做了分析。他认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将政府权力三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观点,是有其存在的理论依据的。“这种把政府的功能分为三种而非两种的分法,可能是由于孟德斯鸠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英国的制度进行研究的结果。在他著书立说的时期,英国大概是当时文明世界中唯一在政府中把执行机构与司法机构严格分开的国家”。但是,英国的法官是独立的,并不意味着司法功能可以被单独划分为一种功能。因为在法院里,实际上只具有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这两种功能,而没有第三种功能。古德诺在理论上以两权分立而不是三权分立对政府机构进行了整合。确立了新的

6、权力分立、制衡原则。这一划分明显的特色是行政机构权力的扩张;它不但固守了行政权力的阵地,而且取得了“表达意志”的权力,行政机关甚至获得了除立宪、修宪以外的所有领域内的立法职能。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甚至是对1787年宪法的一个否定。从而为其后来所提出的一些具有独特性的行政思想奠定了基础。  (3)批判了“机构分离学说”,指出政治行政的分离在实践中是相对的。如果说古德诺对孟德斯鸠的政府功能三分法的批评还比较委婉的话,那么,他对孟德斯鸠的“政府机构分立说”的批评则是非常直接的。古德诺认为:“这一理论获得的赞同远远超出了它的作者认为适当的范围,

7、现已证明,它的极端形式对任何具体的政治组织都是行不通的。美国的经验无可争议地表明了这一点”。因为,政府在实际的运作中,让一个特定的机关去行使一项特定的功能是不可能的。“被称为执行机构的机构,几乎在任何情况下都拥有大量的制定法令权或立法权。另一方面,以表达国家意志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即立法机关,通常又有权用某种方式控制以执行国家意志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对国家意志的执行。也就是说,尽管人们能够区分开政府的两种主要功能,但却无法严格地规定这些功能委托给哪些政府机关去行使”。由此。古德诺明确指出,政治与行政的分立,是功能上的分立,不能把与这两种功能

8、相对应的政府机关也进行分立。“把每一种功能分派给一个分立的机构去行使是不可能的。这不仅因为政府权力的行使无法明确地分配,而且还因为随着政府体制的发展,政府的这两种主要功能趋向于分化成一些次要的和从属的功能”。  (4)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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