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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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为切实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充分发挥激励作用。第三条

2、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院(系)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办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日常工作。第四条各院(系)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系)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院(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各院(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需上报领导小组备案。第二章奖励标准

3、与申请条件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硕士研究生。8第七条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5.学位课、必修课考试成绩合格,无重修、缓考、补考等记录;6.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在读期间有科研成果,成果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陕西中医

4、药大学,发表论文或会议交流论文本人必须为第一作者。第八条研究生若曾经获得学校评审的各类奖学金,不得将获奖的科研成果再次参评学业奖学金。第九条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享受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奖助政策资助。第十条研究生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见义勇为行为影响正常参加考试,办理缓考手续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在考试通过后可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第十一条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能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1.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2.违反我校有关规章制度者;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第十二条获

5、得学业奖学金者,在校期间如有违纪行为,并被处以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学金。第十三条研究生一年级学业奖学金的评选,依据入学时的综合成绩由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评选。第三章名额分配第十四条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结合各院(系)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专业)特点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各类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各院(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8第十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各院(系)要综合考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6、、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第四章评审程序及办法第十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第十六条各院(系)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至十一条的标准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第十七条各研究生培养院(系)评审委员会要从学习成绩、科研能力、整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本院(系)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初审和综合排序,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本院(系)推荐的获奖学生名单,分配推荐名额少于1人的院(系)进行联评,结

7、果在本部门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获奖学生排序名单及评审佐证材料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各院(系)推荐的获奖学生进行差额评审,按上级下达的名额确定我校最终获奖学生名单,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第十八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院(系)公示期间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系)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学校收到上级部门划拨的经费后及时将当年研

8、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第二十条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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